{"billNo":"1110207070100101","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29/111420062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29/111420062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29/111420062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29/111420062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3-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30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700"}],"議案名稱":"「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5-02-12T06:54: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2-25","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5-1","會期":5,"laws":["01176","01936"],"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審查會通過","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rows":[{"現行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說明":"照行政院提案通過\n                            。","修正":"(照行政院提案通過\n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條號":"第九十一條"},{"現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n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說明":"照行政院提案通過\n                            。","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條號":"第九十一條之一"},{"現行法":"第九十八條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說明":"照案刪除\n                            。","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案刪除","修正":"第九十八條　（刪除）","條號":"第九十八條"},{"現行法":"第九十八條之一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n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說明":"照案刪除\n                            。","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案刪除","修正":"第九十八條之一　\n\n（刪除）","條號":"第九十八條之一"},{"現行法":"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說明":"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n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n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n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條號":"第一百條"},{"現行法":"第一百十七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說明":"照行政院提案通過\n                            。","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一百十七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條號":"第一百十七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07070100101/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