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07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1/LCEWA01_10050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1/LCEWA01_10050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萬美玲","游毓蘭","傅崐萁","林思銘","曾銘宗","呂玉玲","徐志榮","李德維","林為洲","廖婉汝","江啟臣","溫玉霞","魯明哲","林德福","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羅明才","蔣萬安","孔文吉","楊瓊瓔","吳斯懷","吳怡玎","謝衣鳯"],"mtime":"2024-01-18T16:16: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2-25","last_time":"2022-03-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7844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7844","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5人，鑒於地方自治受我國憲法制度保障，且基於憲法上中央與地方均權之原則，立法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獨立與自主之地位，且應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爰提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十一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採均權原則，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政府共享國家權力行使，並為共同協力之主體。為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國家機關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獨立、自主之地位。\n二、釋字第550號解釋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立法者應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n三、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由內政部主導之改制計畫，僅需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後即報請行政院核定，惟因逕自剝奪地方自治團體參與權力，侵害其自主權，有違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意旨。\n四、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縣市合併或改制，攸關國土規劃與國家整體區域發展，亦將影響原有住民之權益與義務之變動，缺乏地方民意機關參與機制，恐有違住民自治原則。\n五、基於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獨立、自主之地位及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明定如由內政部擬訂改制計畫，應徵得相關地方行政機關及各該立法機關之同意後，始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n\n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09-04-03-修正: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鑒於本項所定縣市合併或改制攸關國土規劃與國家整體區域發展，亦影響原有住民權益及義務之變動，內政部應徵得相關地方行政機關與各該立法機關之同意，避免剝奪地方自治團體參與權力，侵害其自主權，違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意旨。","修正":"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並徵得相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n\n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