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18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1/LCEWA01_10050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1/LCEWA01_10050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1301/111420130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1301/111420130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1301/111420130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1301/111420130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2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601070300300"}],"議案名稱":"「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曾銘宗","謝衣鳯","費鴻泰"],"連署人":["鄭麗文","江啟臣","溫玉霞","徐志榮","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陳以信","廖婉汝","呂玉玲","林為洲","吳怡玎","鄭正鈐","林思銘","陳超明","李德維","李貴敏"],"mtime":"2024-01-18T16:17: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2-25","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會期":5,"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27853號","laws":["03187"],"提案編號":"956委27853","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謝衣鳯、費鴻泰等19人，鑒於農業經營易受天然災害影響，因此需透過農業保險，協助農民分散風險，保障農民所得，政府更應給予保險費一定比率之補助，惟現行法僅僵化依照實施年限決定補助比率上限，未能依照農民需要或實際農業發展狀況予以調整，爰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農業保險保險費之補助比率，應依農業發展需要定期檢討、調整，以符合農民需求，兼顧農業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農業保險法自民國（下同）109年5月27日制定公布。農業保險法之立法目的為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之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而我國法參考外國法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惟現行法補助比率未能依實際需要予以調整，實屬可惜，爰刪除第十條第一項施行第六年之補助限制，並增訂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應依農業發展需要定期檢討、調整，俾利農業永續經營、保障農民權益。","對照表":[{"law_id":"03187","law_name":"農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n\n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n\n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87:03187:2020-05-12-制定:13","說明":"一、現行法參考各國多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明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費，且訂有比率限制，惟補助比率實應依農業發展考量定期檢討，方符合農民實際所需，爰刪除第一項施行第六年之補助限制，並增訂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所需定期檢討。\n\n二、原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因第二項增訂分別移列第三項、第四項。","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n\n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n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n\n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1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