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18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1/LCEWA01_10050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1/LCEWA01_10050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著作權法刪除第八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7: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2-25","last_time":"2022-03-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會期":5,"字號":"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27854號","laws":["01176"],"提案編號":"553委2785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因內部組織分工，導致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雖同為智慧財產局所主司，但因修法步調不一而使部分條文有疊床架屋之現象，其中，針對名譽回復刊登判決書相關規定與民法有所重複。為避免相關規定繁瑣，使人民因誤用條文而導致蒙受訴訟上之不利益，爰提案刪除「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複，致使人民有於訴訟時因誤用本條文而蒙受不利益之可能。\n二、爰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條文，提請刪除第八十九條條文，回歸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著作權法刪除第八十九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九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law_content_id":"01176:01176:1992-05-22-全文修正:106","說明":"一、參酌舊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刪除理由：「原條文第二項刪除。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受損時，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或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由於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可，因此司法實務上均認其名譽遭受損害時，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不得請求慰藉金。因此，對於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再於專利法中明定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於專利權人為法人時，恐有別於我國民法損害賠償體制。爰將本項規定刪除，回歸我國民法侵權行為體系規定適用之。」相關規定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進行救濟即可，毋庸重複規定。\n\n二、本條有關刊登判決書內容於新聞紙、雜誌之規定，不如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完整，不利於權利人請求刊登於其他媒介（例如網路等）。\n\n三、本條規定欠缺時效規定，具體之適用上恐有所疑義（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判決參照）。\n\n四、參酌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被告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業經認定如前，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擔費用，於『Option改裝車訊』汽車雜誌上，以不小於判決書之字體，以一頁刊登本案歷審刑事判決書，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刑事裁定為之，原告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於法不合，不能准許。」可知權利人有誤用本條條文，導致蒙受訴訟上之不利益的可能。","修正":"第八十九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