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18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1/LCEWA01_100501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1/LCEWA01_100501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7: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2-25","last_time":"2022-03-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會期":5,"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27855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27855","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全球落實永續漁業之趨勢，世界貿易組織推動終止有害漁業補貼，惟查現行我國每年用油補貼及用油稅務減免已逾三十五億，過去我國卻多次被國際組織列為非法漁業行為觀察國家，雖已藉由漁業三法大幅改善非法漁業行為，從觀察名單中排除，但高額的漁業補貼及層出不斷的非法漁業行為仍遭國際質疑。又，我國目前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而檢視現行漁業法中，仍未將犯有非法漁業行為之漁船業者排除適用免徵關稅、貨物稅及油價減免等各項補貼措施，若我國持續對非法漁業行為之漁船進行補貼及各項稅務減免，不僅將對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漁業資源永續利用造成威脅，更不利於我國未來爭取加入國際貿易組織與協定，爰擬具「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護海洋資源，世界貿易組織（WTO）於2021年進行漁業補貼談判，希望進一步禁止各國政府繼續提供有害漁業補助。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國際上每年對漁業補貼約為350億，其中220億用作提升漁獲能力，各國政府透過補貼機制增進船隊的捕撈產能，因此船隻得以在海上停留更久的時間，航行到更遠的地方進行漁撈。\n二、前開提升漁獲產能之補貼被視為「有害漁業補貼」，進而鼓勵過度捕撈及非法捕魚，成為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威脅。終止有害漁業補貼不僅有助於魚類族群復甦、提高海洋面對氣候變遷的韌性，更助益打擊非法漁業行為等相關犯罪。\n三、我國現行漁業補貼包含〈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漁業發展基金〉、〈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及進口我國未生產之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得免徵或減徵關稅等，其中用油補貼及用油稅務減免為大宗，每年編列逾35億元新台幣進行補貼，高額漁業補貼已引起國際間對我國漁業永續發展產生質疑。\n四、爰此，提案修正漁業法部分條文，將各項漁業補貼對象排除過去二年內曾犯有非法漁業行為或遠洋漁業條例中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以展現我國打擊非法漁業行為之決心，亦提升我國漁業形象。\n五、查《漁業法》第五十三條之一授權主管機關得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及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等相關事項，訂定〈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辦理之，惟現行該辦法為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得依規定補助全年保險費，並未將涉及非法漁業行為之漁船與業者排除適用補助，有違國際上禁止補貼非法漁業行為之精神，爰此，中央主管機關應盡速提出修正〈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俾利與漁業永續精神接軌。\n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n蔡壁如　賴香伶","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n\n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n\n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n\n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n\n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n\n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n\n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08:03108:1991-01-16-全文修正:61","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為保護海洋生態多樣性及全球漁業永續發展，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將「漁業發展」修正為「漁業永續發展」，以接軌國際終止有害漁業補貼之精神。\n\n三、現行條文規定主管機關就對漁業發展有功者得予以獎勵，而不論是該條文或其所授權訂定之〈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皆未將曾犯有非法漁業行為之業者或行為人排除適用相關獎勵補貼，使曾犯有非法漁業行為之業者或行為人得繼續請領相關獎勵金，不利於我國打擊非法漁業行為，更有損我國漁業形象。\n\n四、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參酌《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可從事或協助其他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增列於第二項，作為排除適用獎勵之違法態樣。\n\n五、有鑑於我國漁業尚處轉型階段，國內漁業業者仍時常發生因行政作業不熟悉等相關因素，觸犯非法漁業行為，爰參酌《遠洋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者，得收回漁業證照兩年以下之規定，設置兩年內犯有重大違規者不得予獎勵補助之規定。\n\n六、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n\n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n\n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n\n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n\n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n\n五、其他對於漁業永續發展有重大貢獻者。\n\n二年內犯有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者，主管機關不得予前項獎勵。\n第一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六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n\n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經查，現行〈漁業發展基金〉中涉及補助部分為「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及「改善漁業通訊電臺通訊設施」，與犯有非法漁撈行為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無涉，惟〈漁業發展基金〉之各項工作規劃及辦理仍得改變其補助對象，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曾犯有非法漁業行為之業者或行為人排除適用補助。\n\n三、參酌《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可從事或協助其他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增列於第二項，作為排除適用獎勵之違法態樣。\n\n四、有鑑於我國漁業尚處轉型階段，國內漁業業者仍時常發生因行政作業不熟悉等相關因素，觸犯非法漁業行為，爰參酌《遠洋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者，得收回漁業證照兩年以下之規定，設置兩年內犯有重大違規者不得核予補助之規定。\n\n五、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五十六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n\n二年內犯有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者，不予核發前項漁業發展基金之相關補助。\n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五十八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或減徵關稅。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n\n前項減免項目及標準，由行政院訂定發布之。","law_content_id":"03108:03108:1991-01-16-全文修正:64","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現行條文規定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或減徵關稅，惟未將曾犯有非法漁業行為之業者或行為人排除適用減免稅務，使曾犯有非法漁業行為之業者或行為人得繼續享有關稅減免之優惠，不利於我國打擊非法漁業行為，更有損我國漁業形象。\n\n三、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參酌《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可從事或協助其他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增列於第二項，作為排除適用減徵或免徵關稅之違法態樣。\n\n四、有鑑於我國漁業尚處轉型階段，國內漁業業者仍時常發生因行政作業不熟悉等相關因素，觸犯非法漁業行為，爰參酌《遠洋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者，得收回漁業證照兩年以下之規定，設置兩年內犯有重大違規者不得減徵或免徵關稅之規定。\n\n五、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五十八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或減徵關稅。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n\n二年內犯有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者，不得適用前項免徵或減徵關稅。\n第一項減免項目及標準，由行政院訂定發布之。"},{"現行":"第五十九條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3108:03108:1991-01-16-全文修正:65","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現行條文規定漁業動力用油得免徵貨物稅，並適用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查我國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及優惠油價為漁業補貼之大宗，而高額漁業補貼已引起國際間對我國漁業永續發展產生質疑，又該條文並未將曾犯有非法漁業行為之業者或行為人排除適用免徵貨物稅及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使曾犯有非法漁業行為之業者或行為人得繼續適用免徵貨物稅及優惠油價，不利於我國打擊非法漁業行為，更有損我國漁業形象。\n\n三、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參酌《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可從事或協助其他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增列於第二項，作為排除適用稅務減免及優惠油價之違法態樣。\n\n四、有鑑於我國漁業尚處轉型階段，國內漁業業者仍時常發生因行政作業不熟悉等相關因素，觸犯非法漁業行為，爰參酌《遠洋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者，得收回漁業證照兩年以下之規定，設置兩年內犯有重大違規者，不得適用免徵貨物稅及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修正":"第五十九條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n\n二年內犯有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大違規行為者，不得適用前項免徵貨物稅及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1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