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18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1/LCEWA01_100501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1/LCEWA01_100501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紀律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曾銘宗","費鴻泰"],"連署人":["鄭麗文","江啟臣","溫玉霞","徐志榮","孔文吉","林為洲","陳以信","李貴敏","萬美玲","謝衣鳯","陳超明","吳怡玎","李德維","鄭正鈐","呂玉玲","廖婉汝","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6:17: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2-25","last_time":"2022-03-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會期":5,"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27861號","laws":["02311"],"提案編號":"705委27861","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20人，為督促政府嚴守財政紀律，合理配置有限資源，以蓄積財政能量支應國家發展，爰擬具「財政紀律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提出稅式支出法規應訂定實施年限、界定法定預算大幅短收情事之標準及行政機關提出追減預算之期限，並建立定期檢討機制，俾落實財政紀律，促進國家財政穩健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財政紀律法自民國（下同）108年4月10日制定公布。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預算繳庫盈餘僅約新台幣（下同）1,650.22億元，除低於97年金融海嘯時約1,684億元之數額，更創16年來新低紀錄，顯見國際經濟、金融情勢險峻，對我國財政收入之影響不容忽視，加以我國財政支出因國防、疫情紓困遽增，為督促政府嚴守財政紀律，維護國家財政穩健，爰提出本次修正草案：\n一、修正第六條，明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訂定實施年限。\n二、修正第十條，刪除現行法「大幅」之文字，並規定法定預算之歲入短收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n三、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明定財政部應每二年就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紀律執行情形，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對照表":[{"law_id":"02311","law_name":"財政紀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紀律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n\n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n\n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law_content_id":"02311:02311:2019-03-19-制定:8","說明":"一、鑑於稅式支出之採行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甚鉅，為兼顧課稅公平及社會正義，參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及相關規定，明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明定實施年限，爰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明定實施年限，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n\n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n\n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現行":"第十條　法定預算之歲入有大幅短收之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除立法機關另有決議外，不得以舉債方式支應。","law_content_id":"02311:02311:2019-03-19-制定:12","說明":"鑑於現行法「大幅」之文字概念模糊，為使行政機關有所依循，並督促行政機關儘速提出追減歲出預算，爰刪除現行法「大幅」之文字，並明定法定預算之歲入短收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俾有效落實本條防堵機制。","修正":"第十條　法定預算之歲入有短收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除立法機關另有決議外，不得以舉債方式支應。"},{"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財政紀律，政府應定期檢討財政紀律之執行成果及效率，俾能有效發揮穩健財政之功能，爰明定財政部應每二年就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紀律執行情形，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以利監督。","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財政部應每二年就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紀律執行情形，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1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