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4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一、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孔文吉等3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0:16: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3-08","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865號","提案編號":"1607委27865","提案人":["孔文吉"],"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38人，有鑑於為維護原住民族地區之財政自主權，而現行之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公共債務法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統籌分配稅款、稅捐及公共債務之規範對於原鄉之各項發展以及財政上之挹注並無發揮極大效益；政府針對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有關於原住民族經費部分應優先予以編列；地球因為人為暖化，所導致之氣候變遷之結果，衝擊人類之生命與財產等權益甚為嚴重！而植樹造林之結果，可經由光合作用吸收並固定二氧化碳，大面積的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碳匯之一。當林木生長狀態極為旺盛時，可大量增加對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吸存，以提高林木本身之枝葉量與材積，以及整體林分之蓄積量，而其所生產或經加工利用之林產品則有碳保存與碳替代的功能。因此透過大面積植林、森林妥善永續經營以及發展森林生態產業之森林碳管理策略，當可減緩全球暖化之速度，達到拯救地球之目的並可兼顧發展國內碳交易制度及其市場。聯合國於西元二○○七年九月十三日通過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條及第四條揭示：「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依此權利，原住民族可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原住民族行使自決權時，於其內政、當地事務及自治運作之財政，享有自主或自治權。」加拿大、美國等國，均有原住民族自治區或保留區之設置，實行民族自治，符合當前國際政治潮流，應立法予以制度性之保障；台灣原住民族在歷史上有更長期面對殖民集團以及威權統治不當侵害與其土地權利不當被侵害與待回復與補償之課題；我國現行有關保障原住民生計及維護其使用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規定，於法律位階層次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基於該法律授權訂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惟該條例法規規範不足，非以保障原住民使用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為其主要立法目的，且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又未能完全回應、滿足原住民族使用其土地或要求恢復傳統領域土地權利之殷切期盼。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一、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雪生","洪孟楷","林文瑞","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鄭正鈐","陳椒華","傅崐萁","溫玉霞","翁重鈞","萬美玲","賴香伶","魯明哲","吳怡玎","李德維","江啟臣","徐志榮","廖婉汝","費鴻泰","鄭麗文","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林為洲","羅明才","陳以信","游毓蘭","林德福","張育美","林奕華","陳玉珍","邱臣遠","蔣萬安","陳超明","林思銘","呂玉玲"],"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一、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為維護原住民族地區之財政自主權，而現行之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公共債務法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統籌分配稅款、稅捐及公共債務之規範對於原鄉之各項發展以及財政上之挹注並無發揮極大效益。原鄉公所仍要依靠地方政府或是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補助始得進行轄內各項建設或事務之開展，缺乏經費預算以及公共債務運用上之彈性，影響原住民族地區其公共建設與地方文化、教育及產業發展。","修正":"第九條之一　國家為維護原住民族地區財政自主權利，應扶持並保障其稅賦及公共債務之需求，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一、政府針對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有關於原住民族經費部分應優先予以編列，以真正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爰修正本條文第十項之規定。\n\n二、本條條文新增第十四項。地球因為人為暖化，所導致之氣候變遷之結果，衝擊人類之生命與財產等權益甚為嚴重!基於人類活動所導致的地球暖化，已高出前工業革命水準約1.0°C，若以目前暖化速度持續增加，於2030年到2052年之間，地球便有可能升溫1.5°C。根據過去與現在的碳排放速率，估計目前人為的地球暖化速度為每十年增加0.1°C至0.3°C之間，全球氣候變遷加劇難以避免，最終將危及各國人民之生存發展。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次締約方會議（COP26），經過各國領袖商討以後，各國擬定了長達7頁的最終草案，內容包括把全球氣溫升幅控制在攝氏1.5度，以及擬定讓已開發國家，出資協助開發中國家，攜手應對氣候變遷和能量轉型等策略。而植樹造林之結果，可經由光合作用吸收並固定二氧化碳，大面積的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碳匯之一。當林木生長狀態極為旺盛時，可大量增加對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吸存，以提高林木本身之枝葉量與材積，以及整體林分之蓄積量，而其所生產或經加工利用之林產品則有碳保存與碳替代的功能。因此透過大面積植林、森林妥善永續經營以及發展森林生態產業之森林碳管理策略，當可減緩全球暖化之速度，達到拯救地球之目的並可兼顧發展國內碳交易制度及其市場。","修正":"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及原住民族有關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n\n國家為因應氣候變遷，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發展碳交易制度，應積極鼓勵植樹造林，以兼顧環境永續及達成淨零碳排之目標，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聯合國於西元二○○七年九月十三日通過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條及第四條揭示：「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依此權利，原住民族可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原住民族行使自決權時，於其內政、當地事務及自治運作之財政，享有自主或自治權。」加拿大、美國等國，均有原住民族自治區或保留區之設置，實行民族自治，符合當前國際政治潮流。且應立法予以制度性之保障，就其原住民族各族自主組成組織、自主決定公共事務、財政狀況及其他自治有關事項進行規範與實施。\n\n三、台灣原住民族在歷史上有更長期面對殖民集團以及威權統治不當侵害與其土地權利不當被侵害與待回復與補償之課題，蔡英文總統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代表國家正式向台灣原住民族過去四百年所承受之痛苦與不當對待道歉，故國家有必要於修憲過程中體現此民族議題，並透過立法方式針對原住民族所遭致剝奪之人權及土地權利等進行回復或補償。\n\n四、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已為國際潮流，如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等已承認原住民之土地權利或已通過相關法案。且聯合國大會所通過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也明白揭櫫原住民族擁有其歷來所有、佔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取得土地、領域及資源開發之權利，我國現行有關保障原住民生計及維護其使用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規定，於法律位階層次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基於該法律授權訂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惟該條例法規規範不足，非以保障原住民使用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為其主要立法目的，且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又未能完全回應並滿足原住民族使用其土地或要求恢復傳統領域土地權利之主張，爰有必要透過憲法增修之機會，將該重大台灣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議題予以入憲制度性保障。","修正":"第十條之一　國家應確保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健全發展，落實原住民族之自治目標，以保障其自治權利，維護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n\n國家為促進原住民族歷史正義並回復原住民族之權利，以落實民族平等與多元文化之基本價值，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n\n國家為確保原住民對於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權利，規劃原住民族土地合理利用，保育原住民族地區自然環境，以促進原住民生存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