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4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13: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375號委員提案第27866號","laws":["01945"],"提案編號":"1375委27866","提案人":["洪孟楷"],"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為落實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或表徵之立法規範。考量當前所主管法律於罰則之罰鍰額度已多年未調整，復以近年違法行為案件數明顯增加，爰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主管機關管理所據之法源更加具備對不法之嚇阻力，以保障含線上遊戲玩家在內之民眾等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費鴻泰","羅明才","林思銘","徐志榮","曾銘宗","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溫玉霞","林文瑞","張育美","吳斯懷","林為洲","鄭正鈐"],"說明":"一、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之內容，乃針對同法第二十一條規範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第二十三條規範之不當贈品贈獎行為，以及第二十五條規範之欺罔顯失公平行為等三類情形，以提供執法之罰鍰依據。且對於首次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是類所罰額度乃88年1月修正所訂，迄今已23年未有調整。\n二、查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所規範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依主管機關108至110年統計，所見處分之案件數三年間增加達1.8倍；另對於違反第二十五條所規範之欺罔顯失公平行為，所見處分之案件數同樣於108至110共三年間增加有逾5倍之多，顯見是類不法情形逐年增加乃屬可考，並應藉增加違法之處分用以嚇阻。\n三、考量市面上藉數位媒介，所盛行之抽寶、抽獎及福袋等數位商品販售行為，所應受本法之規範，並藉足夠之違法避免有關民眾、遊戲玩家權益受違法侵損。爰對於原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至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對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修正至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1945","law_name":"公平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law_content_id":"01945:01945:2015-01-22-全文修正:48","說明":"一、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之內容，乃針對同法第二十一條規範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第二十三條規範之不當贈品贈獎行為，以及第二十五條規範之欺罔顯失公平行為等三類情形，以提供執法之罰鍰依據。且對於首次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是類所罰額度乃88年1月修正所訂，迄今已23年未有調整。\n\n二、查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所規範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依主管機關108至110年統計，所見處分之案件數三年間增加達1.8倍；另對於違反第二十五條所規範之欺罔顯失公平行為，所見處分之案件數同樣於108至110共三年間增加有逾5倍之多，顯見是類不法情形逐年增加乃屬可考，並應藉增加違法之處分用以嚇阻。\n\n三、考量市面上藉數位媒介，所盛行之抽寶、抽獎及福袋等數位商品販售行為，所應受本法之規範，並藉足夠之違法避免有關民眾、遊戲玩家權益受違法侵損。爰對於原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至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對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修正至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