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4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林為洲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24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劉櫂豪等19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1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4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100"}],"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13: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7870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7870","提案人":["張育美"],"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由菲律賓海板塊與歐亞大陸板塊擠壓而成，該二板塊至今仍活動頻繁且劇烈，使台灣地震頻繁發生，近年也發生多起因大規模地震而造成的房屋倒塌事件，嚴重影響民眾之安全與權益。根據內政部資料統計，至110年第二季，全國仍有450萬戶30年以上老屋，超過全台房屋比例的一半，恐影響我國地震防災之目標，增加受災範圍，也延緩災後重建速度。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建物之耐震補強入法，以降低地震來襲時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並規定經主管機關輔導後未改善者，纔處以罰鍰以保障民眾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溫玉霞","游毓蘭","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費鴻泰","曾銘宗","洪孟楷","廖婉汝","徐志榮","林文瑞","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吳斯懷","羅明才","江啟臣","翁重鈞"],"說明":"一、台灣係菲律賓海板塊與歐亞大陸板塊擠壓而成，迄今仍激烈擠壓引發造陸運動，使台灣地震頻繁。近年也發生多起大規模地震，如105年美濃地震、107年花蓮地震，均造成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如飯店、商辦大樓、集合住宅等傾斜、倒塌，導致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也有部分專家學者認為台灣地震百年週期已到來，未來十年有出現規模8以上地震的可能性。\n二、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的統計顯示，截至2021年第二季，台灣已有450萬戶30年以上老屋，超過全台房屋比例的一半，佔50.44%。若遇強震來襲，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性，將直接影響都市地震防災效能，透過耐震補強可大幅降低地震來襲時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相較於重建，耐震補強對居民之衝擊與影響也較低，也有助於達到地震防災「震後人民的生活與城市的機能可以迅速恢復」之目標。\n三、與台灣同為地震頻繁的日本，常出現劇烈強震，為達強震時災害減半的目標，日本耐震改修促進法採取「積極作為」，具體要求到2015年全國既有建築物耐震化，即老舊建築之耐震能力，比例需達90%以上，到2020年應達95%以上，且耐震診斷結果確認必須提升耐震安全性時，建物所有人則有義務針對該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實施耐震補強，可作為我國修法之參考。\n四、國內研究指出，因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法源基礎，目前我國對公有建築物之耐震補強已有不錯的成效，然而私有建築物之耐震補強爭議大，至今仍無法成案、停擺多時，成效有限。因此立法對推動私有建築物之耐震補強工作尤其重要，因為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對合法既有建築物之強制要求，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將建物之耐震補強入法，以降低地震來襲時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並規定經主管機關輔導後未改善者，纔處以罰鍰，以保障民眾權益。","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6","說明":"一、近年我國發生多起大規模地震，造成既有老舊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傾斜、倒塌，導致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n\n二、為增加地診減災之有效性，與台灣同為地震頻繁的日本，其耐震改修促進法採取「積極作為」，具體要全國既有建築物之耐震力比例，到2020年應達95%以上，且耐震診斷結果確認必須提升耐震安全性時，建物所有人則有義務針對該既存耐震不合格建築物實施耐震補強，以因應地震帶來之影響。\n\n三、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將建物之耐震補強入法，以降低地震來襲時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保障民眾安全。","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n\n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n\n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n\n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n\n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n\n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n\n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n\n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n\n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n\n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105","說明":"一、私有建築物之耐震補強爭議大，至今仍無法成案、停擺多時，成效有限。若未經主管機關輔導，即處以罰鍰，恐影響民眾權益。\n\n二、爰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要求經主管機關輔導後未改善者，纔處以罰鍰，以保障民眾權益，也增加民眾主動針對私有建築物進行建物耐震補強工程之意願。","修正":"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n\n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n\n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n\n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n\n四、經主管機關輔導，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n\n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n\n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n\n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n\n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n\n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