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4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13: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7875號","laws":["01076"],"提案編號":"1722委27875","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為強化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之功能執掌，提升其位階至三級機關，並將其改制為土地署，爰增訂「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游毓蘭","賴士葆","林思銘","鄭正鈐","吳怡玎","林德福","溫玉霞","謝衣鳯","翁重鈞","林為洲","羅明才","鄭麗文","萬美玲","曾銘宗","陳玉珍"],"說明":"一、按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及原住民保留地）事務包含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同意等事務。此外，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國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護法、國家公園法、太空發展法等法規均明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辦理事項，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應辦事項至為複雜。應設一定層級專責機關辦理，以利相關事務推動。\n二、次按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掌理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等事項。\n三、復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六條第六款，原住民族委員會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同規程第十二條復規定，土地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之研擬、協調及審議。二、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爭議處理及審議。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共同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五、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之協調及審議。六、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權利賦予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使用之規劃、協調、督導及審議。七、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協調及審議。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事項。\n四、依現行法制，原住民族土地相關事務之推動，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之職掌，惟按《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處僅屬於各機關下屬之業務單位，其權限、管轄事務及職掌皆不若機關。因此，為強化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之功能執掌，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各法律明定之原住民族土地事務，應提升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之位階為三級機關，並改制為土地署，爰提案增訂「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之一」。","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強化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之功能執掌，故提升其位階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次級機關，並將其改制為土地署。\n\n三、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署之職掌為執行規畫本法第二條第六款之業務，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各法律對於原住民族土地事務之相關規定。","增訂":"第五條之一　本會設土地署，規劃執行第二條第六款之業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