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4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13: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7876號","laws":["07229"],"提案編號":"1722委27876","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為強化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之功能執掌，提升其機關位階，並將其改制為土地署，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游毓蘭","林思銘","鄭正鈐","吳怡玎","賴士葆","溫玉霞","林德福","李德維","洪孟楷","謝衣鳯","林為洲","翁重鈞","曾銘宗","鄭麗文","陳玉珍","萬美玲","羅明才"],"說明":"一、按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及原住民保留地）事務包含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同意等事務。此外，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國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護法、國家公園法、太空發展法等法規均明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辦理事項，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應辦事項至為複雜。應設一定層級專責機關辦理，以利相關事務推動。\n二、次按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掌理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等事項。\n三、復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六條第六款，原住民族委員會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同規程第十二條復規定，土地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之研擬、協調及審議。二、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爭議處理及審議。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共同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五、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之協調及審議。六、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權利賦予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使用之規劃、協調、督導及審議。七、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協調及審議。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事項。\n四、依現行法制，原住民族土地相關事務之推動，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之職掌，惟按《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處僅屬於各機關下屬之幕僚或業務單位，其權限、管轄事務及職掌皆不若機關，不利於相關法定職掌及政務之推動。\n五、又《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明定，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準此，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署組織法」草案，以將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改制為土地署，並提升位階為機關，強化其功能執掌，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原住民族土地事務。\n六、本法共分為七條，其規範重點如下：\n(一)本機關名稱、設立目的、權限及職掌（第一條及第二條）。\n(二)本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及第四條）。\n(三)本機關得視需要設立次及單位（第五條）。\n(四)本機關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六條）。\n(五)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7229","law_name":"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署組織法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明定機關名稱及設立目的。","增訂":"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業務，特設土地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一、明定本機關之權限及職掌。\n\n二、為統一土地管理事權，按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之相關規定，將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各單位之土地相關業務統合歸本署掌理。","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之研擬、協調及審議。\n\n二、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之規劃、協調及審議。\n\n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爭議處理及審議。\n\n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共同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審議。\n\n五、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之協調及審議。\n\n六、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權利賦予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使用之規劃、協調、督導及審議。\n\n七、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協調及審議。\n\n八、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n\n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事項。"},{"說明":"明定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明定本署置主任秘書，其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由於原住民族土地幅員遼闊，明定本署得視轄區業務需要，設立分署。","增訂":"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說明":"明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