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4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8-26,19,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13: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3-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27877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27877","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針對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並未將原住民之適用年齡，降為五十五歲，不符合近年國內原住民族立法之普遍趨勢，且本條例自民國八十四年施行迄今，已近三十年，不應繼續使用「暫行」之名，應將「暫行」二字刪除，以符合本法已非階段性實施之性質。準此，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游毓蘭","賴士葆","林思銘","鄭正鈐","吳怡玎","林德福","萬美玲","溫玉霞","李德維","洪孟楷","謝衣鳯","翁重鈞","林為洲","羅明才","曾銘宗","鄭麗文","陳玉珍","孔文吉"],"說明":"一、依近五年內政部之統計資料，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台灣地區人民平均餘命少8.17歲，且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109年5月版之「105~106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105年男性原住民族之平均餘命為67.5歲，女性為76.4歲，分別較全國男性及女性低9.3歲及7.0歲。因此，原住民族老年或年長者之定義，不應與一般漢民族之六十五歲相同，而應普遍降低十歲，以符合人口發展之現況。\n二、另查近年相關法制，舉凡「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皆已將原住民可申請退休請領給付相關年金之年齡降低至五十五歲，爰參酌上開法律規定，為相同之修正，以求制度適用之一致性。\n三、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349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迄今已近三十年，且歷經十一次修正，已非僅適用一定期間具階段性目的之法律性質，不應繼續使用「暫行」之名，以符合本法長久實施之現況。","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說明":"一、修正本法之名稱，刪除「暫行」二字。\n\n二、本條例自民國八十四年施行迄今，已近三十年，不應繼續使用「暫行」之名，以落實本法非一定期間階段性實施之性質。","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n\n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n\n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n\n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14-06-27-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納入老年農民資格條件之適用。\n\n二、查近年相關法制，舉凡「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皆已將原住民可申請退休請領給付相關年金之年齡，配合原住民族之平均餘命，降低至五十五歲，爰參酌上開法律規定，為相同之修正，以求制度適用之一致性。","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n\n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或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n\n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n\n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