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4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19,20,15,23,2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19,20,15,23,2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39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21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5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氣候變遷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3100"}],"議案名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13: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7881號","laws":["03717"],"提案編號":"1711委27881","提案人":["林淑芬"],"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有鑑於氣候變遷情勢持續嚴峻，聯合國要求各國加速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儘速達成碳中和長期目標，同時各方面強化推動氣候變遷衝擊之調適作為。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規範不足以因應氣候變遷危機，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治芬","王美惠","陳明文","吳玉琴","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宏陸","陳素月","劉櫂豪","沈發惠","蘇巧慧","何欣純","吳秉叡","張廖萬堅","周春米","許智傑","洪申翰","黃世杰","邱泰源"],"說明":"有鑑於氣候變遷情勢持續嚴峻，聯合國要求各國加速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儘速達成碳中和長期目標，同時各方面強化推動氣候變遷衝擊之調適作為。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規範不足以因應氣候變遷危機，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n一、增設氣候變遷變遷因應諮詢委員會，提供氣候變遷行動、目標、計畫、方案之執行意見及後續成果監督，以期確實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規定淨零排放之長期目標，明訂溫室氣體排放量應每年減量。（修正條文第四條）\n三、呼應巴黎協定，增訂兼顧跨世代衡平及弱勢族群扶助；溫室氣管理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基本原則納入中央地方及公私協力措施、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公正轉型、綠色金融、能力建構、增加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碳足跡等。（修正條文第五條）\n四、跨部會相關業務之掌管決策及協調。（修正條文第八條）\n五、明定各級政府對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推展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n六、明定提供各式能源者應公開能源之碳足跡。（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如下：\n\n(一)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眾多，參照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行政院核定之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權責分工原則如下：\n\n1.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n\n2.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經濟部主辦）。\n\n3.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經濟部主辦；科部協辦）。\n4.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5.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n\n6.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內政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7.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n\n8.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協辦）。\n\n9.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畜牧友善生產技術提升及糧食安全確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n\n10.低碳蔬食推廣及剩食管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環境保護署協辦）。\n11.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協辦）。\n\n12.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13.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n\n14.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n\n15.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n\n16.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17.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18.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二)考量本法所定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事項繁多，為保留組織調整與分工事項權責單位之彈性，爰參考環境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n\n二、增訂第三項：為達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實際減量效果需要有效的執行計畫與手段，故參考英國氣候變遷法（Climate Change Act）規定，新增諮詢委員會供中央主管機關及各部會之科學建議，同時監督各項目標、計畫之落實情形。","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氣候變遷因應諮詢委員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針對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部門行動方案、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等提出科學意見，及監督本法所規定之目標、方案、計畫之執行成果。"},{"現行":"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n\n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5","說明":"一、國際間超過一百三十國及歐盟已經宣示或評估淨零排放目標，其中德國、英國、日本等已於法律明文納入減量目標。為明確宣示我國減量決心，修正第一項國家長期減量目標。\n\n二、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參依環境基本法第四條揭示之合作原則，增訂第二項。\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參考德國、西班牙氣候變遷法規定，溫室氣體排放之減量目標，應該逐年提高，意即溫室氣體排放量應每年減量，故修正第三項文字。","修正":"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n\n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n\n第一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逐年限縮溫室氣體排放量，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現行":"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n\n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n\n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n\n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n\n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6","說明":"一、參酌巴黎協定，增訂考量跨世代衡平、脆弱族群扶助及參酌國際公約內涵等原則，爰配合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第三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n四、排放額度核配方式包括免費、配售及拍賣，其中配售、拍賣均屬須付費之核配方式，第三項第二款爰酌作文字修正。\n\n五、除化石燃料之使用外，含氟溫室氣體、冷媒或其他製程等亦將排放溫室氣體，第三項第三款爰酌作文字修正。\n\n六、為強化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原則，增列第三項第六款。\n\n七、據環保署2017年估計，台灣平均每人一年廚餘量96公斤。剩食生產過程、丟棄掩埋、焚化過程皆會產生溫室氣體；另長途運輸所使用之化石燃料所產生之溫室氣體可觀，應鼓勵食用在地生產食物，以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根據IPCC 2020《全球暖化1.5oC特別報告（Special Report Global Warming of 1.5oC）》指出，「比起所有其他食物來源加總，畜牧產業排放更多溫室氣體」。故新增第三項第七款「減少剩食、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增加植物性飲食」，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修正":"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族群扶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n\n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n\n二、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n\n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四、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n\n五、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n\n六、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n\n七、鼓勵國人減少剩食，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增加植物性飲食，均衡攝取膳食營養素，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現行":"第八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n\n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n\n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n\n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n\n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n\n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n\n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n\n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n\n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n\n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n\n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n\n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n\n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n\n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n\n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n\n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n\n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n\n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n\n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10","說明":"一、氣候變遷涉及層面甚廣，為強化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橫向溝通，依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行政院設置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氣候變遷因應相關業務，爰修正第一項之推動架構。\n\n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n三、英國畜牧淨零排放策略包括改善動物健康與福祉，以提升畜牧生產系統效率，並減少動物撲殺與廢棄物等；另長途運輸所使用之化石燃料所產生之溫室氣體可觀，應鼓勵食用在地生產食物，以落實溫室氣體減量。爰修正第二項第九款文字。","修正":"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n\n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n\n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n\n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n\n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n\n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n\n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n\n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n\n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n\n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n\n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畜牧友善生產技術提升、低碳蔬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n\n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n\n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n\n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n\n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n\n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n\n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n\n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n\n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現行":"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n\n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的教育宣導計畫。\n\n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n\n三、建立產業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n\n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n\n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n\n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n\n七、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n\n八、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28","說明":"配合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修正，新增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修正":"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團體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n\n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之教育宣導計畫。\n\n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n\n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n\n四、培訓科學、技術及管理人員。\n\n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n\n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n\n七、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n\n八、促進人民減少剩食，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n\n九、鼓勵人民提高植物性飲食比例，推廣公民營機關學校之餐廳、餐飲業者提供植物性飲食之選擇。\n\n十、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現行":"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29","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配合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修正，增列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主動提供蔬食餐點，減少剩食，選擇節約能源、低耗能高能源效率、低碳足跡之產品或服務，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正":"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落實下列事項，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n\n一、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n\n二、其所屬餐廳、團膳、餐點供應，應優先選擇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剩食，並提供植物性餐點之選項。\n\n三、選擇使用節約能源、低耗能高能源效率、低碳足跡之產品或服務。"},{"現行":"第二十六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30","說明":"提供各式能源者應公開能源之碳足跡，以提供人民選擇乾淨能源之資訊。","修正":"第二十六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公開能源之碳足跡、致力於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4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