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4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1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13: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7882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7882","提案人":["蘇治芬"],"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楚茵","蘇震清","賴瑞隆","吳玉琴","高嘉瑜","莊瑞雄","何欣純","許智傑","張廖萬堅","吳秉叡","鄭運鵬","江永昌","陳素月","羅美玲","陳椒華","鍾佳濱","余天","蘇巧慧","王定宇","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陳歐珀","陳瑩","邱泰源"],"說明":"一、有鑑於全台縣市政府預算每年約有一兆元，全賴於全台22縣市議會把關，直轄市議員與縣（市）議員所涉權利、利益者眾，但現行財產申報制度卻未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申報資料公布上網，雖一般民眾可至監察院調閱相關資料，但其限制重重，既有閱覽時間限制，亦無法抄錄、攝影、影印，僅能將所閱資料憑記憶查證，顯然與現今將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化之原則有相違悖，故為彰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端正政風，落實人民主權之代議政治理念及公開透明之民主治理原則，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應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二、另考量需申報財產者多為政府之重要公職人員，為保存相關財產申報資料以便未來查核，故修正本法第十六條條文，延長申報資料保存期限，以符合陽光公益法案精神。","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19-05-03-修正:6","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現行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財產申報無須刊登公報及公告。考量民選民意代表標準一致性，以及落實人民主權之代議政治理念及公開透明之民主治理原則，爰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一同要求應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現行":"第十六條　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五年，期滿應予銷毀。但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限。\n\n前項期限，自申報人喪失所定應申報財產身分之翌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16","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依法務部104年5月15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0325660號函，申報資料屬於檔案，相關之銷毀程序，自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n\n三、依檔案法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規範，定期保存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及一年。\n\n四、有鑑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目的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且需申報人員雖類別繁多，但皆屬我國政府重要之公職人員，故其申報資料之保存期限，理應自現行之五年延長至十年，爰此修訂本條條文。","修正":"第十六條　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十年，期滿應予銷毀。但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限。\n\n前項期限，自申報人喪失所定應申報財產身分之翌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4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