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4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41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200"}],"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14: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7885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7885","提案人":["蘇治芬","何志偉"],"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何志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陳亭妃","羅致政","陳明文","王美惠","湯蕙禎","郭國文","劉櫂豪","邱泰源","管碧玲","吳玉琴","高嘉瑜","許智傑","林淑芬","張廖萬堅"],"說明":"為強化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及國家經濟利益，避免國家關鍵技術遭竊取進而打擊我國經濟發展及產業競爭力，進而影響國家發展，故有必要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的層級化保護體系，並完備相關配套法制，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命脈，爰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且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並明訂如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如犯本罪，法人應連帶受罰之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二）\n二、明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所有人，處分其營業秘密及相關設備，移轉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時，應事先向其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三）\n三、明定違反前揭規定之刑事處罰與科處罰金刑時之加重級距，及鼓勵自首、自白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符罪刑相當原則。（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n四、為周延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於偵查中不致發生二次外洩之風險，並促進偵查效率，明定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於檢察官偵辦此類案件時適用之；另明定此類案件屬智慧財產案件，並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以完備審判階段之程序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三）\n五、明定違反本法偵查保密令者之刑事處罰，以及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有適用，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杜爭議。（修正條文第五條之四）","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二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4","說明":"一、本條內容新增，現行第二條之二條文內容移列第二條之四。\n\n二、當代國家間的競爭已不限於武力裝備，尚包括全球市場與產業分工關係下個產業與科技的角力，且國基安全概念已及於經濟展與產業競爭力對國家發展的影響。大陸地區從未放棄武力侵台，加上兩岸地緣、文化相近，其企圖透過竊取我國高科技產業技術、挖角我國高科技人才等方式取得核心關鍵技術之案例頻生，影響我國高科技產業之發展。\n\n三、鑒於營業秘密法並未針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為特別處罰規範，為避免我國產業核心關鍵技術遭非法流至境外，造成對國家安全及產業利益之重大損害；並考量本條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本質上亦為營業秘密，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已明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四種禁止態樣，較諸第二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即「洩漏、交付、傳遞」、「刺探、收集」等態樣，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更為周延，故為使保護營業秘密之體系周延並一致，有關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禁止態樣，援用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體例定之，爰為第一項規定。\n\n四、我國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之域外使用罪，並未區別遭侵害之營業秘密之重要性而異其刑罰程度，為建構我國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即「一般侵害營業秘密罪」、「一般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為外國等親愛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等四個保護層級，故有必要明定禁止任何人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有本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以更周延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爰為第二項規定。\n\n五、為使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範圍特定，以符刑罰明確性原則，爰於第三項明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意及範圍，且應經行政院公告；並於第四項規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另訂辦法。又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認定後，由科技部報經行政院核定並公告。\n\n六、為使本條營業秘密之定義明確，爰為第五項規定本條所稱營業秘密，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n\n七、為使法人加強監督其下之員工、代理人，並避免行為人以法人為掩護，爰訂定第六項，如法人未為有效防範時，應依情節課以同條之罰款，以敦促法人積極防範犯罪發生之可能。","修正":"第二條之二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n\n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n\n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n\n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n\n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n\n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n\n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行政院公告者：\n\n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n\n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n\n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本條所稱營業秘密，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近年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之方法，除以不正當手段竊取外，甚至有光明正大收購之傾向，為避免我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所有人因敵我意識不足，於處分其營業秘密之移轉時，應事先向其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顧及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爰明定事業主管機關於收到申請後，應召集有關機關於一個月內裁定，避免長期拖延，爰為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條之三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所有人，處分其營業秘密及相關設備，移轉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時，應事先向其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前項事業主管機關於收到申請後，應召集經濟部、陸委會、科技部、國安局等有關機關共同審議，並於一個月內裁定其申請。"},{"現行":"第二條之二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4","說明":"條次變更，本條新增，由現行第二條之二移至本條。","修正":"第二條之四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現行":"第五條之二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犯前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n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9","說明":"一、本條內容新增，現行條文移列至第五條之五。\n\n二、行為人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違法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將對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嚴重侵害國家競爭優勢及經濟利益，有必要提高刑罰，以嚴懲此類犯行，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更周延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針對行為人非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而僅係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第二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行為者，亦應加重處罰，爰為第二項規定。\n\n四、有鑑於前開第一項、二項之行為，對國家經濟發展及產業競爭力之嚴重影響，爰為第三項規定，明定未遂犯罰之。\n\n五、為防止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以收購方式取得國家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造成我國產業競爭力之侵害，對於違反第二條之三第一項者，亦應設對應之處罰，爰為第四項規定。\n\n六、由於營業秘密往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爰參酌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項規定，明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為彈性調整，爰為第五項規定。\n\n七、考量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對國家安全危害重大，為鼓勵行為人自新，爰參酌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之規定，如有自首、白者，甚至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分別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符合減免刑責之比例原則，爰為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惟於偵審中翻異供述內容者，不符減刑以利自新之精神，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爰為第六項規定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定判中均自白者，始得適用減免刑責之規定。","修正":"第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n\n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違反第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n\n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違反第五條之二規定之案件，均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本質上亦屬侵害營業秘密之案件，且屬更核心重要之國家級營業秘密，為周延保護此類營業秘密於偵查中不致發生二次外洩之風險，並促進偵查效率，故有必要適用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有關偵查保密令之相關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違反第五條之二規定之案件，性質上屬侵害營業秘密之案件，為智慧財產案件，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前段規定，其審理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且其上訴審之管轄法院亦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以嚴謹並符合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程序，為避免程序適用疑義，爰為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五條之三　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於檢察官偵辦前條之案件時適用之。\n\n犯前條之罪之案件，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前段所稱之智慧財產案件，並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之刑事處罰，法定刑最重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如涉及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如有違反檢察官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核發之偵查保密令者，危害程度尤甚，故有必要將法定刑最重本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確保受偵查保密令者遵守偵查保密令之效力，並有效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發生技術之營業秘密發二次外洩，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強化偵查保密令之域外效力，降低發生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二次外洩之風險，參酌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第二項之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五條之四　違反前條第一項偵查保密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現行":"第五條之二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犯前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n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9","說明":"一、本條新增，由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二移列至本條。\n\n二、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修正。","修正":"第五條之五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犯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n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4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