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5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2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2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3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陳超明","陳以信","李貴敏","吳斯懷","江啟臣","翁重鈞","蔣萬安","鄭正鈐","鄭麗文","林思銘","溫玉霞","李德維","曾銘宗","林文瑞","費鴻泰","賴士葆","陳雪生","陳玉珍","呂玉玲","洪孟楷","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張育美","廖婉汝","林為洲","吳怡玎","魯明哲","謝衣鳯"],"mtime":"2024-01-18T10:16: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3-08","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908號","提案編號":"1607委27908","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32人，有鑑於憲法乃國之根本大法，規範基本人權、憲政體制、基本國策等，是故修正憲法必須周延、慎重，方得使憲法根基永續不墜、國祚永存。又身心障礙者人權已是普世人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影響全球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甚鉅，聯合國已於2006年通過該公約，保障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然我國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參政權以及平等權保障略嫌不足，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增修條文）自中華民國（以下同）80年5月1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2124號令制定公布後，其後經過6次修正，最近一次為94年6月10日。雖現行增修條文中明定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然身心障礙者作為平等社會成員卻依然面臨各種障礙，造成實質上之不平等。\n二、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影響全球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甚鉅，聯合國已於2006年通過該公約，保障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我國遲至103年8月1日，方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經總統公布於同年12月3日正式實施，自此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身障公約）於我國才具有內國法之效力。而依據身障公約之精神，確保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與自由之宗旨，係屬普世價值，為使身障公約之精神及所彰顯之普世價值能於憲法層次上獲得保障，自當將前揭身障公約之宗旨予以入憲。\n三、另根據110年11月21日第三季主計處統計資料顯示，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共計已有1,200,743人，占全國總人數5.12%，相當於每20人就有1人具身心障礙者之身分，惟身心障礙者在我國仍屬人數相當之弱勢族群。為使身障公約之前揭精神能於我國受到重視，並使前揭精神能於我國憲法層次予以落實，爰擬具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其重點包括：修正不分區立法委員身心障礙者之席次，明定「全國不分區立委席次中包括身心障礙者，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每10席應有1席身心障礙者」（增修條文第四4條）。以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修正我國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明定「國家應落實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保障其健康、教育、工作、文化、融入社區生活、經濟安全及其他福利服務；制定合理調整措施；建構社會參與所需之無障礙資訊與環境。對於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增修條文第十條）。","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委員之選舉）\n\n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後段。\n\n二、依據身障公約前言（o）「身心障礙者應有機會積極參與政策及方案之決策過程，包括與其直接相關者」，同公約第4條第3項亦明定：「為執行本公約以發展及實施立法及政策時，及其他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締約國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是就上開公約意旨，有關身心障礙者相關政策之形成與制定，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方能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而根據110年11月21日第三季主計處統計資料顯示，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共計已有1,200,743人，占全國總人數5.12%，相當於每20人就有1人具身心障礙者之身分，且身心障礙者者總人口亦相當於原住民族總人口之3倍，惟查現行增修條文中，卻未明文規定立法委員之席次中應有身心障礙者，致各項政策形成之過程、法律制定等，欠缺身心障礙者之聲音。\n\n三、有鑒於具身心障礙身分之人較非身心障礙者於生活各層面更能同理身心障礙者之處境，有關身心障礙者政策之形成與制定，參酌前揭公約之意旨，自當確保身心障礙者有參與決策之機會。為促使身障公約之前揭精神能具憲法層次之保障，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中應有身心障礙者，同時修正第二項後段，明定各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每十席中應有一席身心障礙者。","修正":"第四條　（立法委員之選舉）\n\n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其全國不分區立委應包括婦女、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群體。\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每十席應有一席身心障礙者。\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十條　（基本國策）\n\n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七項。\n\n二、依據身障公約第1條明文規定：「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由上可知，身障公約制定之精神乃在確保身心障礙者再與其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惟查現行條文第七項內容，顯僅以福利之角度做為我國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之方針，卻未能完整彰顯保障身心障礙者基本人權及自由之目標，為促使身障公約之前揭宗旨能作為我國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之根基，爰修正增修條文條第七項，明文揭示國家應落實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n\n三、針對前揭身心障礙者之基本國策，每年皆須相當之預算方能落實，基此，爰於本條第七項後段明文揭示國家對於推動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修正":"第十條　（基本國策）\n\n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應落實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保障其健康、教育、工作、文化、融入生活社區、經濟安全及其他方面所需之福利服務；制定合理調整措施，建構社會參與所需之無障礙資訊與環境，對於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