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5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2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2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徐志榮","吳斯懷","江啟臣","林思銘","林為洲","李德維","溫玉霞","費鴻泰","張育美","鄭正鈐","翁重鈞","洪孟楷","林文瑞","廖婉汝"],"mtime":"2024-01-18T16:14: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7909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7909","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內政部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惟內政部僅需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後即報請行政院核定，缺乏地方民意參與，恐造成內政部片面決策之不合理情形，有違地方自治精神。為尊重地方自治，避免中央恣意妄為，剝奪地方民意參與改制計畫之權利，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由內政部主導之縣市升格時，除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外，亦應交付公民複決，以彰顯地方自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釋字第550號解釋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才能立法予以規範。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大法官更明確指出，「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俾利維繫地方自治團體自我負責之機制。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並視對其財政影響程度，賦予適當之參與地位，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依該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所設之機關對於涉己地方事務，中央應確保其充分之參與。\n二、依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由內政部主導之改制計畫僅需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後即報請行政院核定，惟因缺乏地方民意機關參與機制，恐造成內政部片面決策之不合理情形，有違地方治理及地方制度之精神。\n三、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權限及落實地方自治之考量，過去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均由地方政府發動改制計劃，並經各該地方議會表決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確保地方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為避免中央集權專斷，剝奪地方參與改制計畫之權利，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明定如由內政部擬訂改制計畫，亦應徵詢地方政府意見，並經各該地方人民，以公民複決方式同意後，始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以彰顯地方自治之精神。\n四、相關公民複決機制，準用公民投票法之相關規定。","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n\n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09-04-03-修正:9","說明":"一、本條第一項規定，由內政部主導之改制計畫僅需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後即報請行政院核定，惟因缺乏地方民意參與機制，恐造成內政部片面決策之不合理情形。為尊重地方自治，避免中央剝奪地方參與改制計畫之權利，爰明定內政部擬訂改制計畫，應徵詢地方政府意見，並經各該地方人民，以公民複決方式同意後，始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以彰顯地方自治之精神。\n\n二、地方議會雖為地方最高民意機關，然，縣市升格影響地方議員權利甚鉅，故相關民意之表彰，地方議會應予以迴避。應以公民複決方式較為符合民主原則。\n\n三、相關公民複決機制，準用公民投票法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並經各該直轄市、縣（市）人民，以公民複決方式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n\n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n\n第一項之公民複決之方式與程序，準用公民投票法之相關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5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