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5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2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2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931/11123019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分別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6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3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1900"}],"議案名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5: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7912號","laws":["02908"],"提案編號":"1082委27912","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現行刑法雖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且「追徵、抵償」之規定均已自從刑之種類刪除，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若回歸適用刑法新制沒收規定，尚須確認該等犯罪物品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供犯罪行為人再度犯罪，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修正第三十七條，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酌作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2908","law_name":"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水下文化資產。\n\n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中華民國所有之水下文化資產運送出境。\n\n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n\n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將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沒收之，其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law_content_id":"02908:02908:2015-11-24-制定:43","說明":"鑒於刑法施行法於104年整體修正沒收相關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亦不再適用，惟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為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修正，將原「罪者」改為「犯罪行為人」。","修正":"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水下文化資產。\n\n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中華民國所有之水下文化資產運送出境。\n\n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n\n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將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違反第一項之犯罪行為人，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沒收之，其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5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