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5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2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2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5: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7913號","laws":["01206"],"提案編號":"1551委27913","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實價登錄2.0將預售屋納入應申報項目，透過公開資訊提供民眾可以了解房市行情，然因現行規定並未要求「換約須申報登錄」及「解除契約須撤銷原登錄資訊」，導致不肖業者及投資客利用漏洞，以不實的實價登錄資訊拉抬建案行情再解約退戶。為確保實價登錄資訊正確性，杜絕預售屋市場炒作，除應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外，亦將不動產代銷業者課予相同義務，爰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10年7月上路的預售屋實價登錄查詢系統出現漏洞，由於新制未要求申報方主動申請變更，以「換約不需更正資料」、「預售屋合約解約，原登錄價格不用撤銷」兩大缺失最離譜；專家指出，若不積極處理，不僅恐淪為墊高建案房價的工具，更會造成民眾錯估行情。\n二、購買預售屋後，需在交易30日內登錄資料，一旦預售屋「首次」實價登錄後，即使該戶換約、轉手，按照規定，申報方僅需在「交屋階段、再備註轉售成交價」，過程中建案歷經二、三年興建期就成為無人可管的作價空窗期，不僅交屋前的預售轉手資料全被「蓋牌」，更為有心人士作價大開方便之門。\n三、綜上，為杜絕相關實價登錄系統遭有心人士惡意操作，爰於本法增加預售屋買賣契約有變更、轉讓或解除者，不動產代銷業者應有申報登錄之義務。","對照表":[{"law_id":"01206","law_name":"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n\n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n\n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n\n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n\n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n\n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law_content_id":"01206:01206:2020-12-30-修正:29","說明":"一、鑒於實價登錄2.0將預售屋納入須揭露之範疇，然實務上卻因未規範買賣契約有變更、轉讓或解除者，不須進行資訊揭露，產生不肖業者用以操作建案價格，進而其制度成為另類炒房工具，除應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外，本法有關代銷業務之申報義務亦應同步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後段，關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簽訂後，預售屋買賣契約再轉讓、變更或解除，亦應比照第一手買賣，申報實價登錄資訊，俾使歷次交易得以連貫且透明。","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n\n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買賣契約書有變更、轉讓或解除者，應於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n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n\n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n\n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n\n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5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