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5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2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2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5: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27916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27916","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軍事機關採購關係國家安全甚廣，惟近年為落實國防自主之軍事採購案頻傳弊案，不僅有不肖廠商長期以中國產製之低價零件，混充為符合國際軍事規格之零組件，更有業者從大量進口二手電線，仿軍規模式重新包裝之相關零組件恐已組裝至各式飛彈，造成我國國防及國安漏洞，爰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為落實國防自主，國防部近年多有國內國防採購之相關標案，如《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即大量採購各式飛彈等八項國造軍備，以落實國防自主。\n二、查長期承攬標案的民間廠商，涉嫌以中國製廉價膺品混充美國原廠正品，或從中國進口瑕疵品再重新包裝，打印軍規料號調包，部分零組件甚至在中國淘寶網站即能購入，價差高達上百倍，該民間廠商不法獲利高達上千萬。\n三、軍事採購涉及我國國家安全，卻每年傳出涉及廠商及相關零組件不符合國際軍規規範訂定規格，該等重大標案頻傳弊案，武器及飛彈一旦使用這些瑕疵零件，恐無法導電射出或引爆，勢必嚴重影響國家安全。\n四、爰此，修正本條條文，增列第七項，涉及軍事機關採購者，應加重刑期，以遏阻不肖業者及人員以非法採購危及我國國家安全。\n五、現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軍事機關之採購有關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得有條件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軍事機關之行政法人受國防部委託進行軍事採購，屬國家安全或國防之目的者，時常不為政府採購法所規範，爰請國防部應盡速修正現行〈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訂定採購相關課責機制，以落實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n\n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98","說明":"一、我國為落實國防自主，國防部近年多有自主性國防採購或相關單位進行軍事採購及研發。惟查長期承攬標案的民間廠商，涉嫌以中國製廉價膺品混充美國原廠正品，或從中國進口瑕疵品再重新包裝，打印軍規料號調包，部分零組件甚至在中國淘寶網站即能購入，價差高達上百倍，該民間廠商不法獲利高達上千萬。\n\n二、軍事採購涉及我國國家安全，卻每年傳出廠商及相關零組件不符合國際軍規規範訂定規格，該等重大標案頻傳弊案，武器及飛彈一旦使用這些瑕疵零件，恐無法導電射出或引爆，勢必嚴重影響國家安全。\n\n三、爰此，修正本條條文，增列第七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之採購者，應加重刑期，以遏阻不肖業者及人員以非法採購危及我國國家安全。","修正":"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n\n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現行":"第八十八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99","說明":"一、修正本條條文，增列第三項。\n\n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說明。","修正":"第八十八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現行":"第八十九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1998-05-01-制定:96","說明":"一、修正本條條文，增列第三項。\n\n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說明。","修正":"第八十九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現行":"第九十條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1998-05-01-制定:97","說明":"一、修正本條條文，增列第四項。\n\n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說明。","修正":"第九十條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n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現行":"第九十一條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1998-05-01-制定:98","說明":"一、修正本條條文，增列第四項。\n\n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說明。","修正":"第九十一條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n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5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