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5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2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2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22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1230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400"}],"議案名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5: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27922號","laws":["08101"],"提案編號":"1798委27922","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全世界已近140國宣示2050淨零碳排，我國總統、縣市首長相繼跟進宣示；並依據國際權威機構研究，2050年再生能源佔比須達8成，方符合巴黎協定目標，我國淨零轉型及再生能源發展勢在必行。然而，現行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再生能源義務裝置容量，相關條文授權過度寬鬆，無法帶動國內產業積極因應國際淨零趨勢，恐導致我國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社會轉型遲緩。爰此，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落實我國淨零轉型目標、再生能源發展及用電大戶綠電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次締約方會議」（COP26）要求全世界努力控制升溫在1.5℃以內，目前已近140國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並已有22國將淨零碳排目標入法或準備入法。我國總統及台北市長等中央及地方首長，也已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應配合修正。\n二、依據國際再生能源總署（IRENA）2019年的情境推估，若要達成巴黎協定目標，2050年再生能源要占整體發電量86%；又依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2018年報告，若全球要控制升溫在1.5℃內，再生能源在2050年要占70%~85%。\n三、我國年碳排放量3億公噸，為全世界第21名，其中電力碳排更占總碳排9成，凸顯能源轉型及再生能源發展為我國邁向全世界2050淨零碳排之關鍵。\n四、經濟部依《能源管理法》訂定《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將能源用戶定為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之法人及自然人，並規定相應節約能源、能源使用效率義務。減碳行動主體為地方城市，台南、台中等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早已於2013年、2016年設定八百瓩之綠能義務標準，中央政府更應設定積極目標，裨加速再生能源如期達標。\n五、我國政府2025年短期能源佔比目標為50%天然氣、30%燃煤、20%再生能源，但是俗稱用電大戶條款的第十二條授權過度寬鬆，經濟部依本條例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將用電大戶再生能源義務裝置容量設定在百分之十，顯與國家能源政策短期目標不符。\n六、經濟部原以超過800KW電量廠商設定用電大戶，預計共5,400戶，而後卻調整門檻為5000KW，使義務用電大戶只剩506戶，規範適用對象銳減九成，恐拖延我國再生能源轉型進度。\n七、我國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20%目標，其中太陽能發電居冠，然民間團體盤點臺灣四大傳產集團（台塑、遠東、台玻、中鋼），結果顯示，屋頂型光電總安裝比例僅佔總屋頂面積的15.4%，可見用電大戶並非無再生能源裝置設置空間，允宜加速建置，裨益再生能源轉型工程。\n八、為促進再生能源發展，應建立定期檢討機制，包含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範圍及義務裝置容量，以達到2050淨零碳排目標。","對照表":[{"law_id":"08101","law_nam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n\n前項所稱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及規劃，地方政府得訂定並辦理較前項所稱之辦法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12","說明":"一、「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次締約方會議」（COP26）要求全世界努力控制升溫在1.5℃以內，目前已近140國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並已有22國將淨零碳排目標入法或準備入法。我國總統及台北市長等中央及地方首長，也已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應配合修正。\n\n二、依據國際再生能源總署（IRENA）2019年的情境推估，若要達成巴黎協定目標，2050年再生能源要佔整體發電量86%；又依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2018年報告，若全球要控制升溫在1.5度C內，再生能源在2050年要佔70%~85%。\n\n三、我國年碳排放量3億公噸，為全世界第21名，其中電力碳排更佔總碳排9成，凸顯能源轉型及再生能源發展為我國邁向全世界2050淨零碳排之關鍵。\n\n四、經濟部依《能源管理法》訂定《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將能源用戶定為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之法人及自然人，並規定相應節約能源、能源使用效率義務。減碳行動主體為地方城市，台南、台中等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早已於2013年、2016年設定八百瓩之綠能義務標準，中央政府更應設定積極目標，裨加速再生能源如期達標。\n\n五、我國政府2025年短期能源占比目標為50%天然氣、30%燃煤、20%再生能源，但是俗稱用電大戶條款的第十二條授權過度寬鬆，經濟部依本條例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將用電大戶再生能源義務裝置容量設定在百分之十，顯與國家能源政策短期目標不符。\n\n六、經濟部原定用電大戶為用電量超過800KW廠商，預計共5400戶，而後將門檻提升到5,000KW，義務用電大戶只剩506戶，銳減九成，恐拖延我國再生能源轉型進度。\n\n七、我國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20%目標，其中太陽能發電居冠，然民間團體盤點臺灣四大傳產集團（台塑、遠東、台玻、中鋼），結果顯示，屋頂型光電總安裝比例僅占總屋頂面積的15.4%，可見用電大戶並非無再生能源裝置設置空間，允宜加速建置，裨益再生能源轉型工程。\n\n八、為促進再生能源發展，應建立定期檢討機制，包含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範圍及義務裝置容量，以達到2050淨零碳排目標。","修正":"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n\n前項所稱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八百瓩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生效二年後，檢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範圍及義務裝置容量，其後每二年定期檢討之，其範圍應能促進國家達成長期及各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再生能源目標，其義務裝置容量比例應不低於前一年全國再生能源占比。\n第三項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及規劃，地方政府得訂定並辦理較前項所稱之辦法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5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