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5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2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2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5: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27923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27923","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鑒於近年來，政府加速發展再生能源，卻因社會溝通不足，造成各地抗爭不斷。電業管制機關應加強社區知情權，以減少社區抗爭，裨加速再生能源發展。爰此，擬具「電業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生存權」、「免於恐懼自由」等基本權利，社區知情權是政策風險管理的基礎，民眾基本人權言論自由中，應保有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在公共政策中保障權益的作法，不只是資訊公開，更應該主動促進社區知情，鼓勵民眾參與決策。\n二、國際上，美國1986年通過「緊急計劃與社區知情權法案」（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EPCRA），強調社區知情權的重要，著重災害應變上，政府平時就應使居民充分理解周圍危險物質，並提供發生意外時的應對方式。歐洲也將社區知情權視為電業開發過程中重要一環，例如英國透過「漁業聯絡制度」，納入政府、風電商、漁民三方溝通管道，早期選址階段即開啟對話、資訊共享；中期規劃與環評階段持續溝通並修正，維護風電商、漁民雙方利益，並確保資訊充分交流，在環評程序中，風電商也必須承諾諮詢特定的利害關係人，例如漁業、航運、環保組織及沿海居民。\n三、我國政府近年來大力發展再生能源，卻屢因政府、廠商與當地居民溝通不足，導致社區抗爭不斷。目前已有案例，如開發商召開地方說明會，卻未開在當地社區，當地居民無從得知，被排除於程序之外，電業管制機關未加以把關，俟廠商完成所有審查程序（電業籌設/擴建許可、工作許可證、電業執照），民眾事後知情，往往演變成社區、業者、政府部門衝突，社區知情權的程序正義預先防止衝突發生、促進整體開發效率。\n四、農委會於2020年11月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首次將漁電共生環社檢核入法，並成為電業籌設許可必備文件，要求「選址與設計規劃」階段，即納入利害關係人參與，並擬定因應對策，落實事前溝通及資訊公開；並預先規劃「施工」階段與「營運、除役復原」階段，建立即時溝通管道、與在地居民／團體共商維護管理、資訊上網公開等機制，近年實施社區知情權，已累積相當經驗，應儘速全面推動至其他類型再生能源案場。\n五、「社區知情權」不只是在網站公布資訊，或僅通知鄉鎮市區長、村里長的表面形式，而需主動通知至家戶、主動諮詢、並採納意見，各階段均納入參與及資訊對等，致力做到再生能源公正轉型。\n六、為加速我國再生能源轉型，避免居民「事前不知情、事後無救濟」之情況，應參照國外社區知情權，從前期選址階段、中期規劃及環評過程，均須主動納入利害關係人（尤其是當地居民）。電業管制機關應明定社區知情權相關具體作法之程序及內容，包含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前，應規定廠商事先諮詢當地居民，並通知到家戶；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應公開上網「案場範圍、處理進度、說明會文件、聯絡窗口」，並研擬居民權益保障程序（含籌設許可、施工許可、說明會相關文件調閱權）。","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17","說明":"一、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生存權」、「免於恐懼自由」等基本權利，社區知情權是政策風險管理的基礎，民眾基本人權言論自由中，應保有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在公共政策中保障權益的作法，不只是資訊公開，更應該主動促進社區知情，鼓勵民眾參與決策。\n\n二、國際上，美國1986年通過「緊急計劃與社區知情權法案」（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EPCRA），強調社區知情權的重要，著重災害應變上，政府平時就應使居民充分理解周圍危險物質，並提供發生意外時的應對方式。歐洲也將社區知情權視為電業開發過程中重要一環，例如英國透過「漁業聯絡制度」，納入政府、風電商、漁民三方溝通管道，早期選址階段即開啟對話、資訊共享；中期規劃與環評階段持續溝通並修正，維護風電商、漁民雙方利益，並確保資訊充分交流，在環評程序中，風電商也必須承諾諮詢特定的利害關係人，例如漁業、航運、環保組織及沿海居民。\n\n三、我國政府近年來大力發展再生能源，卻屢因政府、廠商與當地居民溝通不足，導致社區抗爭不斷。目前已有案例，如開發商召開地方說明會，卻未開在當地社區，當地居民無從得知，被排除於程序之外，電業管制機關未加以把關，俟廠商完成所有審查程序（電業籌設/擴建許可、工作許可證、電業執照），民眾事後知情，往往已無力回天，任憑廠商「依法」動工，無視社區知情權的程序正義。\n\n四、台灣於2020年11月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首次將漁電共生環社檢核入法，並成為電業籌設許可必備文件，要求「選址與設計規劃」階段，即納入利害關係人參與，並擬定因應對策，落實事前溝通及資訊公開；並預先規劃「施工」階段與「營運、除役復原」階段，建立即時溝通管道、與在地居民／團體共商維護管理、資訊上網公開等機制，由此可見，知情權相關機制是有建立之必要，應儘速全面推動至其他類型再生能源案場。\n\n五、「社區知情權」不只是在網站公布資訊，或僅通知鄉鎮市區長、村里長的表面形式，而需主動通知至家戶、主動諮詢、並採納意見，各階段均納入參與及資訊對等，致力做到再生能源公正轉型。\n\n六、增訂第二項，電業管制機關應明定社區知情權相關具體作法之程序及內容，包含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前，應規定廠商事先諮詢當地居民，並通知到家戶；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應公開上網「案場範圍、處理進度、說明會文件、聯絡窗口」，並研擬居民權益保障程序（含籌設許可、施工許可、說明會相關文件調閱權）。","修正":"第十四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社區知情權、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n\n前項所稱社區知情權，應包含審查程序相關資訊之公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5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