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225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2/LCEWA01_100502_002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2/LCEWA01_100502_002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會期":"10-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04","2022-03-08"],"會議代碼":"院會-10-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16: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04","last_time":"2022-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924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92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台灣少子化現象嚴峻，現行就業保險法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對於鼓勵國人生育之效果有限。為提高生育誘因，減輕勞工負擔，進一步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面臨嚴重的少子化問題，109年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造成少子化的成因多樣而複雜，其中之一為經濟因素，因此，國家透過津貼或補助等工具，鼓勵國人生育。如就業保險法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即是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所得之部分，協助其取得工作、家庭及育兒間的平衡。\n二、根據立法院法制局所作的「我國少子化問題對策研析」，建議我國應建立可兼顧工作與家庭的社會環境。然現行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尚有不足，對於鼓勵生育的效果有限，並為符合0-6歲國家一起養之政策意旨，爰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將第一項第四款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自子女滿「三」歲前放寬為滿「六」歲前。","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說明":"一、我國面臨嚴重的少子化問題，109年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造成少子化的成因多樣而複雜，其中之一為經濟因素，因此，國家常透過津貼或補助等工具，鼓勵國人生育。如就業保險法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即是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有部分收入，協助其取得工作、家庭及育兒的平衡。\n\n二、然現行規定尚有不足，對於鼓勵生育的效果有限，並為符合0-6歲國家一起養之政策意旨，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自子女滿「三」歲前放寬為滿「六」歲前。","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六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225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