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1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420/11140014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420/11140014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420/11140014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420/11140014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1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54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莊瑞雄","蔡易餘","張其祿"],"連署人":["邱議瑩","楊曜","許智傑","余天","林靜儀","王美惠","陳歐珀","吳玉琴","賴惠員","陳明文","黃世杰","莊競程","林楚茵","邱泰源","賴品妤","陳秀寳","范雲","吳思瑤","蘇巧慧"],"mtime":"2024-01-18T16:09: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7926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7926","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蔡易餘、張其祿等22人，鑒於檢肅流氓條例已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廢止，然地方制度法仍有檢肅流氓條例之規定，爰提案刪除，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檢肅流氓條例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六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廢止案，並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廢止。\n二、檢視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仍有檢肅流氓條例之規定，建議應予刪除。","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n\n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n\n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n\n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n\n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n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n\n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n\n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n\n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89","說明":"配合檢肅流氓條例廢止故刪除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第七十八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n\n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n\n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n\n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n\n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n\n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n\n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n\n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