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1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黃秀芳"],"連署人":["林俊憲","陳素月","沈發惠","林宜瑾","江永昌","吳玉琴","王美惠","管碧玲","蔡易餘","陳秀寳","莊競程","范雲","羅美玲","陳明文","賴品妤","黃世杰"],"mtime":"2024-01-18T16:09: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999號委員提案第27929號","laws":["03185"],"提案編號":"1999委27929","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黃秀芳等18人，鑑於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培養國人正確飲食觀念、增進全民健康且減少食物浪費，農業永續、糧食安全及穩定農產品價格是政府及民間未來必須注意的重要課題。然而在氣候變遷困境下，容易發生糧食供應不穩定、農產品價格劇烈波動等問題，因此，亟需全民支持在地農業發展，並促進我國飲食文化傳承及創新、提升台灣國民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知識與深入瞭解農業議題，進而提高台灣糧食自給率、穩定供應安全糧食、以減少糧食浪費，同時活化在地經濟與農村社區產業、增加農村就業機會、確保農業永續發展並創新台灣農業多元價值。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食農教育之工作涉及範疇面廣，為賦與推動食農教育之經費及法源依據，且依第六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推動食農教育立法，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共計二十條，其要點如下：\n一、規定食農教育之立法目的，釐清食農教育之定義及推動方向，並明定主管機關推動，以促進全民參與、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n二、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n三、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七條）\n四、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草案第八條）\n五、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草案第九條）\n六、政府機關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另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縣市或鄉鎮名稱。（草案第十條及第十一條）\n七、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二條）\n八、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n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國產農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十五條）\n十、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十六條）\n十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七條）\n十二、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推行在地飲食文化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八條）\n十三、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九條）\n十四、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對照表":[{"law_id":"03185","law_name":"食農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農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立法目的，說明食物係生命之根源，農業與農村是食物生產的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農村文化償值互惠之展現。","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參與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培養正確飲食觀念，增進國民健康，減少食物浪費；並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進而促進我國飲食文化傳承及創新，以活化在地經濟、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活化農村社區產業及農業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食農教育、農產品安全與風險）、衛生福利部（營養及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與風險）、教育部（學校食農教育、營養餐點供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廚餘再利用）、科技部（相關科技研究）、經濟部（有益國民營養食品之獎勵及補助）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業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本法用詞定義。\n\n二、第二款所指地區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n\n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的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的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的意義與價值。","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種教育、活動及實際體驗，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農業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n\n二、地產地消：指當地生產農產品於該附近地區共同消費，建構在地食物產消網絡，以活化地方經濟、振興農村發展，進而提升農業收益及農業生產者的榮耀感。\n\n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對於飲食方面之技術、知識、禮儀、儀式、習慣、節慶、藝文活動等飲食相關之各種實踐內涵，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加工、食物取用方式、保存等。\n\n四、食農素養：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與資訊的支援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公民素養。\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說明":"本法之推動方向，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該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增訂":"第四條　本法推動方向如下：\n\n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n\n二、培養國民飲食觀念：培養國民具備食農素養、消費、觀念及習慣，並增進國民自主選擇飲食之意識，減少食物浪費，以落實健康飲食生活。\n\n三、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法基本知識。\n\n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n\n五、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n\n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說明":"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向，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及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n\n二、參考《客家基本法》第六條，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訂定食農藥育政策及計畫。","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向，每四年制定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各項政策之具體執行指標，通盤檢討一次，並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全國性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食農教育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n\n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宣導及推展。\n\n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n\n五、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n\n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n\n七、建構全國性食農專業人員交流環境。\n\n八、輔導及補助民間參與食農教育之推動事項。\n\n九、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十、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推展事項。\n\n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n\n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n\n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n\n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n\n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交流。\n\n六、民間參與食農教育之推動及協助事項。\n\n七、其他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推展事項。"},{"說明":"一、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n\n二、農作物的生長發育有一定的規律，且受自然因素的影響，季節性和周期性明顯。故主管機關應每一季召開相關會議，以因應農作產業之特殊性。","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之整合、規劃與協調，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農委會主委擔任；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n\n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n\n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n\n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n\n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n\n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n\n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n\n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n\n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說明":"致力於國民在任何時刻皆能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以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高品質化及多樣化的需求變化，積極提升農業生產力，並健全發展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說明":"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宗教、區城、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依主管機關所訂的基準每五年修正一次，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人民各年齡層、宗教、區城、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與國民營養知識。"},{"說明":"鼓勵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應優先使用友善環境、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以及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增訂":"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說明":"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輔導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加強地產地消的標示，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增訂":"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團體、自然人或企業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說明":"一、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的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n\n二、明定主管機關、教育、衛生與社會福利等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增訂":"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n\n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學校午餐，同時推動食農教育。\n\n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n\n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n\n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n\n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n\n前項第一款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午餐相關辦法；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說明":"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建構農產品銷售平臺，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增訂":"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n\n一、設置國產農產品推廣據點。\n\n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三、其他農村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說明":"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n\n二、鼓勵學校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學習活動及學校午餐供應，提供農業生產、飲食調理至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期待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以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n\n三、鼓勵學校優先參與農會及休閒農場等農民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n\n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二、鼓勵學校透過課程、午餐供應與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之認識與實踐，並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以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n\n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活動。"},{"說明":"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國產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國產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國產農產品、標章及應用，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說明":"明定政府加強食農教育研究，期望健全食農教育系統。","增訂":"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說明":"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增訂":"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說明":"為傳承與創新在地飲食文化並促使國人理解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增訂":"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相關事項。"},{"說明":"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增訂":"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農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n\n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