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1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徐志榮","李德維","林為洲","游毓蘭","溫玉霞","洪孟楷","林文瑞","費鴻泰","廖婉汝","廖國棟Sufin‧Siluko","吳斯懷","張育美","翁重鈞","江啟臣","鄭正鈐","林思銘"],"mtime":"2024-01-18T16:09: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7932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7932","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有鑑於政府在110年開放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又於111年2月8日宣告即將開放日本核災區域之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群馬縣等食品進口，輸入項目包括蔬果、冷凍水產、乳製品等。然學生正值發育成長階段，政府應予以更加嚴格之規範。為維護各級學校學生與教職員飲食安全，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除明定含乙型受體素及來自日本福島等五縣市之生鮮食材、加工品、再製品等不得進入校園外，亦須加強抽驗次數，並在相關契約書上須載明團膳食材未包括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及來自福島等五縣市之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維護學子身心健康，落實校園飲食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n\n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n\n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n\n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n\n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n\n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2","說明":"一、修正第五項條文。\n\n二、原條文對學校餐飲衛生抽查的頻率規範，係每學年至少一次，惟抽查頻率過低，難以有效確保學校餐飲衛生安全。爰建議修正，將抽查頻率提高為每學年至少兩次，以有效監督學校餐飲衛生安全。","修正":"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n\n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n\n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n\n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n\n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二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n\n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3","說明":"爰提案修正第三項文字，除明定學校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外，更應敘明校園內供應之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及來自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群馬縣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與再製品，維護師生飲食安全。","修正":"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及來自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群馬縣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再製品。"},{"現行":"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3-11-29-修正:26","說明":"為要求校園飲食供應商確實遵守法規，保護師生飲食安全，爰修正第一項文字，明定校園膳食供應商須在契約書內載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以及日本福島等生鮮食材、加工品及再製品，確保校園食品安全。","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載明，未提供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及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群馬縣之生鮮食材、加工品及再製品，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