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1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陳雪生","江啟臣","張育美","吳斯懷","林文瑞","徐志榮","李德維","游毓蘭","洪孟楷","曾銘宗","李貴敏","林為洲","費鴻泰","陳玉珍","廖婉汝","廖國棟Sufin‧Siluko","吳怡玎"],"mtime":"2024-01-18T16:09: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7934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7934","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鑒於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有關納稅人逾期未繳清應納稅金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有統一規定，且另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經申請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保障納稅人權益，是以「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已無必要重複規定，應予刪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n二、又查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n三、比較前列二法條規定，顯見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已涵蓋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中。因此，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已重複規定，應予刪除。\n四、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納稅義務人之事由，經申請核准者，免徵滯納金，更加保障納稅人權益，是以有關加徵滯納金之事件，應當適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更無必要，應予以刪除。\n五、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刪除案」，敬請支持。","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21-12-28-修正:3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n\n(一)查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n\n(二)又查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n\n(三)因此顯見「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已完全包含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中，而且有更周延之規定，是以「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已無重複規定之必要，應予刪除。","修正":"第二十五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