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1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90/111430129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90/111430129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90/111430129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90/111430129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7人、委員林思銘等19人分別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260703002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7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6070200500"}],"議案名稱":"「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陳雪生","林文瑞","洪孟楷","李德維","張育美","林為洲","曾銘宗","游毓蘭","費鴻泰","徐志榮","陳玉珍","廖婉汝","廖國棟Sufin‧Siluko","吳怡玎","吳斯懷"],"mtime":"2024-01-18T16:09: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27936號","laws":["04562"],"提案編號":"829委27936","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鑒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涉及剝奪上訴人上訴權利，應予修正，使上訴人得自行提起上訴或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爰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一)一般案件除非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為大學（含學院）教授、副教授者外，必須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二)稅務案件當事人必須具備會計師資格，始得自行提起訴訟，否則也應委任律師代理；(三)專利案件當事人必須具備專利師資格者始得自行提起訴訟，否則也應委任律師代理。\n二、上列規定，涉及剝奪人民權利：\n(一)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的訴訟權，當然包括上訴權，是以限制人民不得自行上訴，涉嫌違憲。\n(二)上訴人本人可能曾為辦理公私機關機構有關法務、訴訟業務之人，其訴訟能力有過律師而無不及，法定業管人員不得為上訴人，絕無道理。\n(三)又上訴人因自修或經常訴訟，具有一定的訴訟經驗及能力，其自信可以自行訴訟，自無理由強制其不得自行訴訟。\n(四)再說，強制應委任律師，就是強制上訴人支付可觀的律師費，無力支付律師費者，被迫放棄訴訟，豈有此理乎！\n三、因此，應增訂上訴人得聲請自提上訴，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上訴人聲請自提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可者。」以資周延，保障人民權利。","對照表":[{"law_id":"04562","law_name":"行政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n\n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n\n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n\n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n\n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n\n二、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n\n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n\n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n\n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於前二項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62:04562:2011-05-06-修正:283","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增訂理由：\n\n(一)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的訴訟權，當然包括上訴權，是以限制人民不得自行上訴，涉嫌違憲。\n\n(二)上訴人本人可能曾為辦理公私機關機構有關法務、訴訟業務之人，其訴訟能力有過律師而無不及，法定業管人員不得為上訴人，絕無此理。\n\n(三)又上訴人因自修或經常訴訟，具有一定的訴訟經驗及能力，其自信可以自行訴訟，自無理由強制其不得自行訴訟。\n\n(四)再說，強制應委任律師，就是強制上訴人支付可觀的律師費，無力支付律師費者，被迫放棄訴訟，豈有此理乎！\n\n三、因此，應增訂上訴人得聲請自提上訴。","修正":"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n\n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n\n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n\n四、上訴人聲請自提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可者。\n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n\n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n\n二、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n\n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n\n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n\n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於前二項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