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3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玉琴","蔡易餘","蘇治芬","莊瑞雄"],"連署人":["蘇巧慧","羅美玲","黃秀芳","范雲","黃世杰","陳明文","賴惠員","陳秀寳","王美惠","林淑芬","羅致政","邱泰源","張廖萬堅","湯蕙禎","吳思瑤"],"mtime":"2024-01-18T16:10: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94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942","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蔡易餘、蘇治芬、莊瑞雄等19人，鑑於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n\n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55","說明":"一、現行累犯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從而，該規定有加以修正之必要。\n\n二、爰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意旨，修正第一項文字為「得」加重本行至二分之一，以符合憲法揭示之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n\n三、配合刪除原第九十條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修正":"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九十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n\n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n\n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刪除本條。","修正":"第九十條　（刪除）"},{"現行":"第九十二條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n\n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說明":"配合刪除原第九十條規定，現行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九十二條　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九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n\n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