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3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陳玉珍","陳雪生","賴士葆","洪孟楷","費鴻泰","游毓蘭","吳怡玎","林思銘","溫玉霞","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鄭正鈐","吳斯懷","李德維"],"mtime":"2024-01-18T16:10: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7952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7952","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二月八日宣布以「三原則」及「三配套」解禁日本福島五縣食品後，仍無校園內禁止提供核食之法源依據，為嚴格把關我國校園食品安全，使相關法規明確化。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學校衛生母法，保障我國學子團膳食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預防輻射污染食品危害校園衛生，日本文部科學省在福島核災後公布營養午餐放射性物質的標準，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即依標準發布學校給食長期計畫，於食品安全項目內明文規定，每所學校營養午餐皆需追蹤食品產銷履歷，並要求各校於每日供餐前，必須篩檢食品加馬（γ）核種放射性物質，測定時間需大於900秒，確認134Cs與137Cs總和偵測極限必須小於或等於10Bq/kg，在確保食品的安全性後，才能向學生提供午餐。\n二、學齡兒童與青少年屬人類重要成長與發育階段，學校所販售之食品皆具教育功能，由於學齡兒童與青少年營養知識與獨立思考能力未臻成熟，考量我國食藥署未針對學齡兒童、青少年之族群，提出本土科學研究及風險評估，且依我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目前國內檢測之放射性核種有碘、銫兩類，安全容許量也都大於10 Bq/kg，現今少子女化嚴重下，為營造安全育兒環境，政府應援引日本之例，對營養午餐採最高標準，杜絕核食進入校園，保障學生健康。\n三、校園衛生為公共衛生重要一環，近年內國人十大死因中，大部分疾病均因不當飲食造成，若國人食安問題持續惡化，將增加家庭社會成本與醫療負擔。因此，應由問題根源開始，及早完善我國學校團膳之母法，嚴格規範我國校園食品安全，以利促進學齡兒童與青少年健康成長與重大疾病之預防。","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3","說明":"學齡兒童與青少年屬人類重要成長發育階段，國家有責任確保學校供應之膳食其食材之安全。鄰國日本在核災後，文部科學省就制定營養午餐放射性物質的標準，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隨及依標準制定學校給食長期計畫因應；依我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目前檢測之放射性核種有碘、銫兩類，安全容許量也都大於日本之標準。在我國少子女化嚴重下，為營造安全育兒環境，政府應援引日本之例，對營養午餐採最高標準，杜絕核食進入校園，避免學生在無法選擇的情況下，食用到含有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之各類食品及其產製品，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對於各級學校公益膳食之食材，增加禁止使用含有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之各類食品及其產製品，以完善學校衛生母法，保障我國學子團膳食安。","修正":"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各類食品及其產製品、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3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