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3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費鴻泰","蔣萬安","賴士葆","洪孟楷","鄭正鈐","陳雪生","游毓蘭","溫玉霞","魯明哲","陳玉珍","陳超明","萬美玲","吳斯懷","吳怡玎","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mtime":"2024-01-18T16:10: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7955號","laws":["01747"],"提案編號":"1559委27955","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鑑於目前部分私立學校以招生不佳、健全財務等緣由，任意刪減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使「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形同具文。為避免教師權益受損，私立學校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應與公立學校一致，且考量實務上私立學校惡意扣留教職員薪水之額度恐遠高於主管機關能處以之罰鍰，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術研究費係教育部基於尊師重道精神、教師身負教育重任及教學工作繁重，所給與之工作津貼。惟部分私校竟因招生不佳或健全財務為由，刪減教師學術研究費，或是以校外接案績效核給研究費。故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使私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比照公立學校教師規定辦理，以保障私校教師權益。\n二、考量實務上私立學校惡意扣留教職員薪水之額度恐遠高於主管機關能處以之罰鍰，故一併「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主管機關要求私立學校限期改善但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課予罰鍰，並將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且每次處罰加重其罰則至前一次之二分之一，至改善為止。","對照表":[{"law_id":"01747","law_name":"教師待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law_content_id":"01747:01747:2015-05-22-制定:17","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學術研究費係教育部基於尊師重道精神、教師身負教育重任及教學工作繁重，所給與之工作津貼。惟部分私校竟因招生不佳或健全財務為由，刪減教師學術研究費，或是以校外接案績效核給研究費。故應修正本條，使私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比照公立學校教師規定辦理，以保障私校教師權益。","修正":"第十七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學術研究加給，各校應比照第十五條規定定之，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現行":"第二十三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n\n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核敘薪級、第十條第一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n\n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之規定。\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n\n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47:01747:2015-05-22-制定:23","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考量實務上私立學校惡意扣留教職員薪水之額度恐遠高於主管機關能處以之罰鍰，故修正本條第一項，主管機關要求私立學校限期改善但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課予罰鍰，並將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且每次處罰加重其罰則至前一次之二分之一，至改善為止。","修正":"第二十三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每次處罰加重其罰則至前一次之二分之一，至改善為止：\n\n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n\n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核敘薪級、第十條第一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n\n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之規定。\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n\n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3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