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3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5-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4人分別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1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4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200"}],"議案名稱":"「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魯明哲","翁重鈞","鄭正鈐","洪孟楷","陳玉珍","游毓蘭","溫玉霞","吳斯懷","吳怡玎","江啟臣","林奕華","徐志榮","鄭麗文","張育美","陳超明","林文瑞","林德福"],"mtime":"2024-01-18T16:10: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7957號","laws":["07228"],"提案編號":"159委27957","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降低對後備軍人生計影響，兼顧常備部隊人才招募，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待遇及優惠福利措施，以激勵後備軍人士氣，強化戰力，減少召集期間對後備軍人僱用機關（構）及單位、團體等營運之衝擊，爰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因應強化國防需要，政府進行後備動員制度相關變革，111年試辦之教召新制將現行後備軍人之教育召集之實施，由五至七日增加為十四日，且年年實施召訓，將嚴重衝擊後備軍人之正常工作、家庭及其雇主。\n為因應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變遷，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時之相關權益，降低對後備軍人日常工作及生計影響，兼顧常備部隊人才招募，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以激勵後備軍人士氣，強化戰力，及減少召集期間對後備軍人、聘僱後備軍人機關（構）、事業單位及團體等營運之衝擊，爰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其內容重點如下：\n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n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及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事項。（草案第二條）\n三、本條例所定召集之範圍，以及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之待遇、優惠暨福利措施，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草案第三條）\n四、接受召集訓練之後備軍人津貼及獎金之發給。（草案第四條）\n五、接受召集訓練之後備軍人得享有之福利及優惠措施。（草案第五條）\n六、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得享公假及薪給，及其雇主得享受之租稅優惠措施。（草案第六條）\n七、所需經費之編列。（草案第九條）","對照表":[{"law_id":"07228","law_nam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後備軍人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提升後備軍人參與召集意願，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配合義務。","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所定召集之範圍。所稱其他法律，指兵役法施行法、召集規則等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n\n二、第二項定明臨時召集限於《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不包括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等召集原因。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等規定，志願再服現役之人員，亦非本條例所定之後備軍人。\n\n三、第三項就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授權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公告之。\n\n四、第四項明定後備軍人參與召集訓練之待遇、優惠暨福利措施，除適用本條例外，其他相關法令亦得適用。","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召集，係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n\n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n\n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n\n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之待遇、優惠暨福利措施，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後備軍人參與召集，應由國防部依基本工資按日發給津貼。\n\n二、按《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以四次為限，惟得依其志願繼續參加。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訓練，並保障後備軍人召集相關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四次或二十八天者，應自第五次或第二十九天起，於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n\n三、第三項明定授權由國防部訂定召集津貼及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增訂":"第四條　後備軍人參與召集應發給津貼，由主管機關依召集當年度基本工資按日發給。\n\n後備軍人接受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四次或二十八天者，應自第五次或第二十九天起，於完成當階段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n\n召集津貼及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後備軍人自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得享福利措施。","增訂":"第五條　後備軍人自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得持解除召集證明書享下列福利措施：\n\n一、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免掛號費。\n\n二、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說明":"一、按現行《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n\n二、惟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以「臨時召集」方式為之者，則不在上開規範之內，爰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於第一項明定後備軍人因訓練、演習、協助災害防救及服勤等原因而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並發給薪資。\n\n三、考量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將影響其服務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之營運、人力調配及經營效率，為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爰於第二項明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給付員工依第七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並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n\n四、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爰於第四項明定本條例之租稅優惠實施集延長年限。","增訂":"第六條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n\n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n\n前項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八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八年為限。"},{"說明":"明定本條例所需經費支應方式。","增訂":"第七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說明":"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期日。","增訂":"第八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3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