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3070202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連署人":["莊競程","黃秀芳","陳秀寳","王美惠","陳素月","林岱樺","陳明文","蘇巧慧","羅致政","賴瑞隆","王定宇","湯蕙禎","江永昌","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6:11: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7963號","laws":["03627"],"提案編號":"1722委27963","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許智傑等17人，有鑑原住民移居離島人口日益增多，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措施，不應再將離島排除。爰提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離島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保障原住民工作權排除適用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於90年公布施行，當時彭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合計原住民工作年齡人口不到300人，但依照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0年12月原住民族人口統計，彭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原住民族工作年齡人口分別為642人、1,155人、273人。\n二、依照內政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推動計畫」之法規檢視工作審查小組，109年11月26日討論會議，提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三條」此措施，應依時代演變而獲得保障。意指原住民至離島縣市工作，不應有排除地域適用規定。","對照表":[{"law_id":"03627","law_name":"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n\n一、約僱人員。\n\n二、駐衛警察。\n\n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n\n四、收費管理員。\n\n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n\n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n\n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law_content_id":"03627:03627:2001-10-12-制定: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內容，刪除離島不適用之規定。\n\n二、民國90年「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公布之時，原住民移居離島人口鮮少，唯目前澎湖、金門、連江三縣原住民工作年齡人口已逾2千人，原有保障措施，不應再有地域排除規定。\n\n三、目前原住民移居澎湖、金門、連江三縣人口眾多，針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之規定，機關用人每滿一百人僅應聘原住民一人，取消地域排除規定，對機關用人影響甚微。","修正":"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n\n一、約僱人員。\n\n二、駐衛警察。\n\n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n\n四、收費管理員。\n\n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n\n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n\n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3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