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3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連署人":["莊競程","黃秀芳","陳秀寳","羅致政","王美惠","陳素月","王定宇","湯蕙禎","陳明文","蘇巧慧","林岱樺","張廖萬堅","賴瑞隆","江永昌"],"mtime":"2024-01-18T16:11: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7964號","laws":["02909"],"提案編號":"1722委27964","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許智傑等17人，為使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事務正常營運發展，特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營之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事務正常營運發展，爰參照公共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但因情勢變更，公視基金會之營運、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不適用之」與第九條「公視基金會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而有取得或使用土地之必要時，有關機關應予協助。」，以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本基金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主管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得由主管機關捐贈，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限制」等條文內容規定。明定攸關業務營運之辦公會址、電視發射訊號設備、廣播電台塔台基地等必要設施，主管機關應無償捐贈提供國公有財產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使用。\n二、為避免因使用國有財產發生營收歸屬之爭議，明文主管機關無償捐贈提供使用之國公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得列為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以提升經營效能；另明確規範接受捐贈之國公有財產，無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之政府機關或其業務承接之機關，不得任意處分。","對照表":[{"law_id":"02909","law_nam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11-06-10-修正:5","說明":"一、參照公共電視法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之條文及立法體例新增第二項條文。\n\n二、為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營之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事務正常營運發展，爰參照公共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但因情勢變更，公視基金會之營運、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不適用之」與第九條「公視基金會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而有取得或使用土地之必要時，有關機關應予協助。」，以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本基金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主管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得由主管機關捐贈，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限制」等條文內容規定。明定攸關業務營運之辦公會址、電視發射訊號設備、廣播電台塔台基地等必要設施，主管機關應無償捐贈提供國公有財產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使用。\n\n三、而為避免因使用國有財產發生營收歸屬之爭議，明文主管機關無償捐贈提供使用之國公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得列為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以提升經營效能；另明確規範接受捐贈之國公有財產，無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之政府機關或其業務承接之機關，不得任意處分。","修正":"第五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n\n本基金會業務營運所需之國公有財產，由主管機關捐贈，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限制；所生之收益，得列為本基金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接受捐贈之國公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或其業務承接之機關，不得任意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3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