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3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莊競程","黃秀芳","蘇巧慧","張廖萬堅","王美惠","陳素月","陳秀寳","陳明文","王定宇","江永昌","林岱樺","許智傑","湯蕙禎","羅致政"],"mtime":"2024-01-18T16:11: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27965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27965","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國民年金所定原住民敬老津貼原定請領年齡僅至六十五歲，為提高對原住民經濟弱勢長者之照顧，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所定原住民敬老津貼得請領年齡為55歲至65歲，因考量原住民族經濟狀況普遍弱勢，且平均餘命與全國國人相差8歲，又因經濟條件與健康狀況具絕對相關，因此亟須改善經濟弱勢長者生活環境。\n二、依照最新「台灣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2017年），原住民的貧窮率是全體國人的4倍（低收入戶人數比─全體國人1.35%、原住民族5.6%），突顯原住民經濟條件普遍較差。\n三、為改善經濟弱勢長者生活環境，年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長者未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及「社會福利津貼」者，得繼續請領每人每月三千元之原住民敬老津貼。","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n\n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n\n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n\n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n\n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土地計算。\n\n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6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內容。\n\n二、增加年滿六十五歲原住民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及「社會福利津貼」者，可申請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修正":"第五十三條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但滿六十五歲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及社會福利津貼者，得繼續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n\n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n\n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n\n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n\n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土地計算。\n\n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3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