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3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8/111430216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8/111430216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8/111430216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8/111430216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300600"}],"議案名稱":"「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黃世杰","林宜瑾","吳琪銘"],"連署人":["沈發惠","張廖萬堅","江永昌","陳歐珀","陳素月","劉世芳","管碧玲","鄭運鵬","吳玉琴","林楚茵","林靜儀","羅致政","邱議瑩","蔡易餘","羅美玲","邱泰源","趙天麟"],"mtime":"2024-01-18T16:11: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737號委員提案第27969號","laws":["01841"],"提案編號":"1737委27969","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林宜瑾、吳琪銘等20人，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更換檢察機關招牌名稱，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之決議，並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擬具「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檢察機關用語之文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院與檢察署雖然關係密切，但本質上為兩個不同的獨立司法機關，將「法院」二字從檢察機關銜牌中去掉是社會與法律界的共識，去「法院」化只是微小的變動，不會影響檢察機關之司法屬性，更能彰顯檢察機關在司法體系下之中立、獨立與客觀性，而且更標誌著國人對於檢察機關及檢察官的殷殷期盼。\n二、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做出文字修正。\n三、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n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n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n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五、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n六、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對照表":[{"law_id":"01841","law_name":"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戒治處分應先於徒刑、拘役、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執行之。\n\n法院或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解還者，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n\n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執行。","law_content_id":"01841:01841:2003-12-16-修正:21","說明":"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修正":"第十八條　戒治處分應先於徒刑、拘役、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執行之。\n\n法院或檢察署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解還者，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n\n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3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