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3070203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世杰","林宜瑾","林楚茵","吳琪銘"],"連署人":["沈發惠","張廖萬堅","陳歐珀","劉世芳","陳素月","管碧玲","吳玉琴","江永昌","鄭運鵬","羅美玲","蔡易餘","邱泰源","邱議瑩","林靜儀","羅致政","趙天麟"],"mtime":"2024-01-18T16:11: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1號委員提案第27972號","laws":["02806"],"提案編號":"1721委27972","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林宜瑾、林楚茵、吳琪銘等20人，有鑑於政府組織改造，我國於99年2月3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增設科技部，並於101年1月1日施行；於103年1月7日制定「科技部組織法」，同年3月3日施行；於104年6月10日廢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近年，台灣之科技國力廣為各界所知，為闡揚國家重視前緣科技技術之策略性，即將科技部改制為具跨部會整合職能，以及輔助產業之主動意涵，再於110年本院三讀通過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原先由科技部主管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依照新的科學即體制機關之職能，並且明定主管機關董事會成員之性質，因應政府組織改造，補足法制程序之不足，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806","law_name":"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806:02806:2002-05-24-制定:4","說明":"因應政府組織改造，補足法制程序之不足，茲規定將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改制後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第四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現行":"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n\n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law_content_id":"02806:02806:2002-05-24-制定:7","說明":"配合科技部組織改造，明定將董事會成員應為主管機關之首長，即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修正":"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n\n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3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