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條、第一條之一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游毓蘭","翁重鈞"],"連署人":["楊瓊瓔","陳玉珍","曾銘宗","李德維","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孔文吉","江啟臣","萬美玲","魯明哲","徐志榮","林文瑞","林德福","林奕華"],"mtime":"2024-01-18T16:12: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7975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797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葉毓蘭、翁重鈞等18人，為落實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完善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周全，提升交通安全事項足夠之行政管理位階，並確立主管機關應提供有關道路事故預防設施之責，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條、第一條之一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本法之制定乃為避免民眾受道路交通事故致傷亡和財物損失之事變，且行政院應設置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另新增法源規範應提供道路事故預防設施予車輛和行人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響應「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等多例國際城市和國家跟進之倡議下，我國中央政府雖已於106年宣示以「零人死亡」為道路交通管理之最終目標，且追求三年內要降低15%死亡人數，然自同年起算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之死亡人數2697人卻再逐年增加，至109年達3000人死亡、48萬2333人受傷；換算以見，等於每日8人死亡、每日1321人受傷。在車禍所高居我國人民十大死因第六名，相較許多低收入戶國家為嚴重之外，更致社會經濟損失達新台幣5000億元，並受多國對是類交通情形發出來台灣之「旅遊警報」。\n二、有鑑於前述，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按現行第一條所載「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內容，乃揭示具備有三面向，即「加強道路交通管理」體現行政管理，「維護交通秩序」體現治安管理，和藉「確保交通安全」體現法令之施行必要；該立法目的，是於57年1月所制定且迄今未有過修正。考量除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法令施行共三面向之外，當今應再賦予法律應積極對民眾人身安全及財物等保障之面向，且納為正式揭示之立法目的中，以求有效解決我國道路事故案件數量居高不下，以臻法制完備。\n三、修正第一條，增訂「避免民眾受道路交通事故致傷亡和財物損失之事變」內容，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中，使本法立法目的完整具備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法令施行，以及「人民保障」面向。\n四、新增第一條之一，參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癌症防治法第六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四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九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等對於設立於行政院中央任務編組等多例，新增行政院應設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n五、修正第四條，依據該條所載，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乃對於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等，具備有應提供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之責任。然考量規範未盡完備，爰增訂道路事故預防設施為應提供之措施，以臻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目標達成。","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條、第一條之一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2","說明":"本提案增訂第一條「避免民眾受道路交通事故致傷亡和財物損失之事變」內容，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中，使本法立法目的完整具備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法令施行，以及「人民保障」面向。","修正":"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避免民眾受道路交通事故致傷亡和財物損失之事變，制定本條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癌症防治法第六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四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九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等對於設立於行政院中央任務編組等法源依據規範，特增訂本條文，規範行政院應設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修正":"第一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安全提升，行政院應設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及各類事故預防。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n\n前項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n\n第一項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n\n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n\n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5-05-05-修正:5","說明":"一、依據現行條文所載，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乃對於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等，具備有應提供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之責任。\n\n二、考量現行規範未盡完備，爰增訂道路事故預防設施為應提供之措施，以臻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目標達成。","修正":"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和事故預防設施，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n\n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n\n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