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100231/111410023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5-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4人分別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1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4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200"}],"議案名稱":"「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鄭正鈐","曾銘宗","洪孟楷","溫玉霞","林為洲","吳怡玎","魯明哲","徐志榮","林奕華","林德福","游毓蘭","陳超明","陳玉珍","林文瑞"],"mtime":"2024-01-18T16:12: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7976號","laws":["07228"],"提案編號":"159委27976","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鑑於敵情威脅日益嚴峻，為精實後備戰力，完備後備動員能量，保障後備軍人權益，爰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明文規範後備軍人之權益及獎勵措施，同時提供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租稅優惠，俾達「廣除後備能量」及「提升後備戰力」之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8","law_nam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並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n\n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n\n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所定召集範圍。\n\n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臨時召集所指涉之召集類型。\n\n三、第三項就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授權國防部定之。","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n\n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n\n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說明":"一、第一項，後備軍人依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召集規則等相關法律及命令接受召集；為充實後備部隊選員需求，明定得於達到法律規範之召集次數上限後，依其志願繼續參加召集。\n\n二、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與召集訓練，訂定獎金發放機制，爰訂定第二項。\n\n三、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志願參與召集訓練及獎金發放之辦法。","增訂":"第四條　後備軍人得依其志願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n\n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應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志願接受教育召集、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說明":"明定解除召集之後備軍人，於當年度解召一年內，比照現役軍人，赴國軍醫療院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增訂":"第五條　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說明":"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訓練，明定解除召集之後備軍人，於當年度解召一年內，可比照現役軍人進入國軍福利站購物，並申請國軍英雄館之住宿。","增訂":"第六條　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說明":"現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僅規範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者，可請公假，未臻完備，爰於本條例明定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可請公假。","增訂":"第七條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說明":"一、第一項為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明定事業單位等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就該薪資金額之百之分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所得額扣除。\n\n二、第二項明定按事業規模區分可申請所得稅減免之額度標準。\n\n三、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減稅辦法。\n\n四、第四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訂定本條例租稅優惠之實施年限為十年。","增訂":"第八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按雇用人數規模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n\n前項所得額減除之標準如下：\n\n一、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減除百分之二百。\n\n二、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減除百分之一百七十五。\n\n三、經常雇用員工數滿二百人者，減除百分之一百五十。\n\n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說明":"明定本條例所需經費支應方式。","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