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啟臣","洪孟楷","游毓蘭"],"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鄭正鈐","林德福","林為洲","林文瑞","曾銘宗","魯明哲","陳超明","陳玉珍","李德維","徐志榮","溫玉霞"],"mtime":"2024-01-18T16:12: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7977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7977","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洪孟楷、葉毓蘭等16人，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多次修正，其中針對發生虐待情事之兒少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課予處罰，促其負起管理責任。惟近來仍一再發生虐童案件，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針對有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情事之機構，提高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以要求機構落實人員管理，同時藉由公開相關資訊使家長得以判斷並選擇優良機構，落實兒少保護工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兒童及少年為國家特別保護之對象，虐待兒童除涉犯刑法外，為確保受教及照顧環境品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亦修正相關規定，特別對於有發生虐待情事之機構課予處罰，促其管理人負起管理責任，以落實兒少身心健康安全保障工作。惟近來仍一再發生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屢生虐待案件，現行處罰規定應予檢討修正。\n二、依據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禁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如有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不衛生之餐飲或不安全設備，以及發現受虐情事，未主動通報等情事，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處罰，惟各款處罰均須達情節嚴重程度，主管始得命其停辦一定期間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資訊未能妥適公開，恐不利家長民眾判斷選擇照顧機構。\n三、虐待兒少行為為天理難容，且嚴重影響兒少未來身心發展，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的針對違反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處罰，均僅課予罰鍰，且於情節嚴重時，始由主管機關裁量是否命其停辦並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未對虐兒課予較重處罰，顯不利於兒少保護，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針對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行為加重處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以提高機構管理人之管理義務，同時藉由公開相關資訊使家長得以判斷並選擇優良機構，以落實本法保障兒少權益及增進福利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n\n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2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虐待兒少行為為天理難容，且嚴重影響兒少未來身心發展，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的針對違反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處罰，均僅課予罰鍰且於情節嚴重時，始由主管機關裁量是否命其停辦並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未對虐兒課予較重處罰，顯不利於兒少保護，爰修正第1項，針對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行為予以加重處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以提高機構管理人之管理義務，同時藉由公開相關資訊使家長得以判斷並選擇優良機構，以落實本法保障兒少權益及增進福利之意旨。","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二十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得命其停辦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n\n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