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29/111420062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29/111420062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29/111420062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629/111420062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30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0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800"}],"議案名稱":"「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5: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27981號","laws":["01176"],"提案編號":"553委27981","提案人":["楊瓊瓔"],"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有鑑於近年網路科技蓬勃發展，我國以重製大量盜版光碟販售之嚴重侵權案件已顯著減少，故《著作權法》中「著作財產權侵害」之加重光碟刑責相關刑罰規定應予配套修正。爰提案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曾銘宗","鄭正鈐","費鴻泰","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賴士葆","呂玉玲","林德福","張育美","吳斯懷","李德維","洪孟楷","魯明哲","萬美玲","林文瑞","吳怡玎","游毓蘭"],"說明":"一、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所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十一條規定：「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且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n二、考量加重光碟刑責係因應過去以實體為主之盜版問題，然目前國內著作權侵權案件多採非法下載、少量網拍等非營利或不具商業規模之形式，故以光碟形式侵權應回歸一般侵權規定。\n三、參考日本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之修法，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並訂有「非免費提供之著作」、「原樣全部重製」、「造成權利人五十萬元以上損害」作為侵權情節重大之三要件。","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4-08-24-修正:129","說明":"一、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所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十一條規定：「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且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n\n二、考量加重光碟刑責係因應過去以實體為主之盜版問題，然目前國內著作權侵權案件多採非法下載、少量網拍等非營利或不具商業規模之形式，故以光碟形式侵權應回歸一般侵權規定。\n\n三、參考日本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之修法，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並訂有「非免費提供之著作」、「原樣全部重製」、「造成權利人五十萬元以上損害」作為侵權情節重大之三要件。","修正":"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現行":"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n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4-08-24-修正:130","說明":"一、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所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十一條規定：「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且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n\n二、考量加重光碟刑責係因應過去以實體為主之盜版問題，然目前國內著作權侵權案件多採非法下載、少量網拍等非營利或不具商業規模之形式，故以光碟形式侵權應回歸一般侵權規定。\n\n三、參考日本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之修法，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並訂有「非免費提供之著作」、「原樣全部重製」、「造成權利人五十萬元以上損害」作為侵權情節重大之三要件。","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現行":"第九十八條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16-11-15-修正:15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本次修正已刪除現行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爰刪除本條。","修正":"第九十八條　（刪除）"},{"現行":"第九十八條之一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n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3-06-06-修正:13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八條說明二。","修正":"第九十八條之一　（刪除）"},{"現行":"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6-05-05-修正:142","說明":"一、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所訂「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十一條規定：「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且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n\n二、考量加重光碟刑責係因應過去以實體為主之盜版問題，然目前國內著作權侵權案件多採非法下載、少量網拍等非營利或不具商業規模之形式，故以光碟形式侵權應回歸一般侵權規定。\n\n三、參考日本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之修法，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並訂有「非免費提供之著作」、「原樣全部重製」、「造成權利人五十萬元以上損害」作為侵權情節重大之三要件。","修正":"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n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n\n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n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