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楊瓊瓔","曾銘宗","洪孟楷","魯明哲","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李德維","游毓蘭","吳怡玎","呂玉玲","陳玉珍","江啟臣","林思銘","鄭正鈐","張育美","林奕華","吳斯懷","溫玉霞","林為洲"],"mtime":"2024-01-18T16:12: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7985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7985","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基於2016年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係遵循國際上估算之標準，依據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對於曝露情境下之年有效劑量（每年1毫西弗允許暴露限值）的建議，再依各國民眾攝食量、輻射劑量轉換因數及食品污染係數（比率）等綜合估算出。但1毫西弗的依據是體外輻射，並非針對食品之限量。同時尚無法回答如果長年低劑量攝入受輻射污染的食品是否安全無虞。法規的限值可以當作各國食品流通的行政管理，但尚無法解決每個人對安全限值的接受度及風險感知程度。而且日本中央政府的核食標準（100貝克/公斤），不少日本地方政府與大型通路並不接受。例如京都市學校供餐食品的標準就降到50貝克/公斤。也就是說，無法通過日本在地標準，但還在法規容許值內的核食就可以堂而皇之輸入台灣。爰此，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食品輻射檢測結果檢出之生鮮食材及初級加工品禁止使用，以保障我國學子之食品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3","說明":"2016年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係遵循國際上估算之標準，依據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對於曝露情境下之年有效劑量（每年1毫西弗允許暴露限值）的建議，再依各國民眾攝食量、輻射劑量轉換因數及食品污染係數（比率）等綜合估算出。但1毫西弗的依據是體外輻射，並非針對食品之限量。同時尚無法回答如果長年低劑量攝入受輻射污染的食品是否安全無虞。法規的限值可以當作各國食品流通的行政管理，但尚無法解決每個人對安全限值的接受度及風險感知程度。而且日本中央政府的核食標準（100貝克/公斤），不少日本地方政府與大型通路並不接受。例如京都市學校供餐食品的標準就降到50貝克/公斤。也就是說，無法通過日本在地標準，但還在法規容許值內的核食就可以堂而皇之輸入台灣。爰此，明食品輻射檢測結果檢之生鮮食材及初級加工品禁止使用，以保障我國學子之食品安全。","修正":"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食品輻射檢測結果檢出、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