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04: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7988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7988","提案人":["鄭麗文"],"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鑑於勞動部於2022年2月23日公布之2021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顯示，經濟弱勢之基層勞工欲延長工作時數，望增加薪酬以提升生活品質，或應付生活開銷，但因現行條文有關變形工時之限制，或我國產業間淡旺季週期性差異大，部分事業單位旺季較長，現行三個月的延長工時週期不敷使用，使不少企業在延長工作時數的運用上捉襟見肘。因此，在不違反勞工身心健康與非強迫性為前提，基於尊重個別勞工意願及條件差異，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適度放寬延長工時之上限，以兼顧經濟發展，使勞資彈性協商工時的運用，讓基層勞工賺取更多薪酬，而淡旺季明顯的產業亦有調度工作人員之餘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瓊瓔","林為洲","陳玉珍","萬美玲","曾銘宗","游毓蘭","溫玉霞","吳怡玎","鄭正鈐","洪孟楷","徐志榮","謝衣鳯","林奕華","鄭天財Sra Kacaw","張育美"],"說明":"一、現行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係規範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而立法院因應國際趨勢及社會期待，於2015年6月3日修正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縮短勞工法定正常工作時數自雙週八十四小時減少為單週四十小時，並於2016年1月1日開始施行。另因勞工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之縮減，於2018年1月31日修正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條文，增訂正常工時縮減的配套措施，於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四十六小時之總數不變前提下，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勞資雙方得另約定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在每三個月週期內彈性調整，單月得運用之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並於2018年3月1日開始施行。\n二、鑑於勞動部於2022年2月23日公布之2021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勞工希望維持目前工作時數者占83.6%，希望減少工作時數者占11%，希望增加工作時數則占5.3%。希望增加工作時數的主要原因為「希望增加薪水」；希望減少工作時數的主要原因以「更多自己的時間從事其他活動」最多。按職業別觀察，希望增加工作時數比率以「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及「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較高，均逾10%；希望減少工作時數則以「專業人員」之21%最高。又勞工有兼職（差）者占4.9%，除本職外平均另兼職（差）1.2份工作，主要原因係以「想要增加收入以提高生活品質」占1.7%最高，其次為「目前工作收入無法應付生活開銷」占1.3%。\n三、雖然希望增加工作時數之勞工僅占5.3%，但其職業別多為希望增加薪水且經濟較為弱勢之基層操作員、組裝員、技術工及勞力工，而現行條文有關變形工時之限制過於嚴苛，以致勞資無法彈性協商工時之運用，反而使基層勞工賺取的薪酬減少，需另行兼職工作以提高生活品質或應付生活開銷。\n四、又我國產業間淡旺季週期性差異大，部分事業單位旺季較長，現行三個月的延長工時週期已不敷使用，再加上一例一休及變形工時制度的影響，使不少企業在延長工作時數的運用上捉襟見肘，為因應現今高度變化的勞動型態，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且兼顧眾多產業特性與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勞基法應朝鬆綁、彈性化邁進適度放寬相關規範。\n五、以台灣製造業為例，若企業遇急單、旺季、生產異常、定期性之歲修保養等狀況，需仰賴現有人力延長工作時數支應，但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工時延長的規範彈性不足，限制企業基層人員之調度，也變相減少勞工可賺取的薪酬，顯係目前有關延長工作時數之規定過於嚴苛，以致無法與現今高變動性的勞動型態及市場個別產業特性進行調整。\n六、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維持「單月延長工作期間上限為四十六小時」之規定，但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勞資雙方得另約定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在每六個月週期內彈性調整，放寬單月得運用之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但其上限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以每月四十六小時時數計算，半年共二百七十六小時（即46小時×6個月=276小時），其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仍與現行法相同，以增強事業單位人力之彈性運用。","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n\n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n\n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n\n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n\n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8-01-10-修正:40","說明":"一、為符合勞資雙方所需及配合各產業淡旺季差異之特性，應適度放寬本條文延長工時之規範。\n\n二、延長工時以半年為期，總延長時數不變，以每月四十六小時時數計算，半年共二百七十六小時，並放寬每個月的延長時數從上限五十四小時增加至六十小時，以配合個別產業特性，及順應高度變動的勞動型態。","修正":"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n\n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每六個月不得超過二百七十六小時。\n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n\n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n\n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