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05: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27992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27992","提案人":["游毓蘭"],"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為考量政府近年大力推動開放山林之政策，促使國人登山健行等遊憩活動之風氣越發興盛，惟近年登山民眾大幅增加，導致我國山林人為災害不斷發生，尤以山林火災事件為主要發生之意外，且國人之山野教育及風險意識尚有不足，為提升國人之山林教育及登山安全意識，及保護珍貴自然資源，爰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孔文吉","鄭正鈐","吳斯懷","楊瓊瓔","溫玉霞","吳怡玎","馬文君","陳雪生","林思銘","費鴻泰","徐志榮","李德維","張育美","陳玉珍","林為洲","鄭天財Sra Kacaw"],"說明":"一、民國110年5月16日，玉山國家公園轄區八通關杜鵑營地因山友用火不慎，引發森林大火，大火連燒12日才終於完全撲滅，期間燒燬之山林面積高達71公頃，嚴重破壞我國珍貴森林資源及自然生態環境，其中更包含許多無價之珍貴自然資源，損失及救災成本高達上億元。\n二、因國際疫情影響，各國相繼封鎖邊境，國人改以國內休憩活動為主，且因政府大力推動向山致敬等政策，吸引民眾從事登山健行等遊憩活動，惟國人之山林教育尚未成熟，間接造成我國山林之資源遭受各種人為之破壞。尤以不慎使用生火之方式，致使山林大火之事件頻繁發生，惟現行對於放火及失火燒燬森林之刑責，雖可處以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為參考近年法院判決，對於失火燒燬他人森林，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易科罰金，然相對於被燒燬森林之環境生態價值及救火費用之投入，有失衡平；另森林火災對於自然環境破壞甚鉅，直接造成生物棲地品質退化或變得零碎，並間接使得山區崩塌或發生土石流，若發生於具有高度保護價值之地區，應加重其刑罰，同時行為人應負起回復原狀之義務，以收復育山林之效。","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3107:03107:1998-05-05-修正:61","說明":"一、我國於一百十年遭逢五十六年來大旱，森林火災高於歷年平均二至三倍，對於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分析歷年我國山林野火成因，大多為人為因素造成，其中以農墾引火、山區活動引火及燃燒垃圾為主要肇因。檢視目前森林法對於放火、失火燒燬森林之處罰，雖可處以徒刑、拘役或科罰金，惟參考近年法院判決，對於失火燒燬他人森林，多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易科罰金，相對於被燒燬森林之環境生態價值及投入之救災費用，顯失衡平，爰修正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n\n二、為加強保護森林生態及國土安全，若燒燬之森林於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依法劃定之保護（留）區及重點保護地區，其惡性更為重大，且家具損害程度，爰規範加重刑罰之規定，爰增訂第六項。\n\n三、鑒於人為所致之森林火災對於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除依刑罰規定加以處罰外，並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課以行為人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爰增訂第七項、第八項。","修正":"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n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其燒燬之森林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一、保安林、自然保護區。\n二、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n\n三、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n\n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n\n五、自然保留區。\n犯本條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n\n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