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05: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99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994","提案人":["游毓蘭"],"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僅就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加以處罰，惟中華民國刑法傷害罪包含普通傷害及重傷害罪，又實務上三人以上之鬥毆事件，發生死亡或重傷的案件不多，大部分均為普通傷害，且常因無法證明何人下手，導致無法對在場助勢、下手之人，予以處罰，顯見現行規範不足，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孔文吉","李德維","吳怡玎","賴士葆","吳斯懷","費鴻泰","魯明哲","陳玉珍","鄭正鈐","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林為洲","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徐志榮","張育美","廖婉汝"],"說明":"隨著科技進步，藉由社群通訊軟體，進行串聯、時間迅速、人數眾多、流動性高，致聚集三人以上之鬥毆，易生民眾生命、身體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秩序安寧。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僅就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加以處罰，惟本法傷害罪包含普通傷害及重傷害罪，且實務上三人以上之鬥毆事件，發生死亡或重傷的案件不多，大部分均為普通傷害之態樣，且鬥毆之犯罪行為，常因無法證明何人下手，衍生三人以上鬥毆致他人普通傷害的情形下，無法對在場助勢、下手之人，加以處罰，顯見現行規定不足，爰增訂本條。","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三人以上之鬥毆，在場助勢之行為，極易因群眾而擴大鬥毆之規模，造成對生命、身體更大之危害，而現今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社群媒體等傳播工具發達，常見鬥毆之現場，快速、輕易地聚集多數人到場助長聲勢之情形，除使生命、身體法益受嚴重侵害之危險外，更間接影響整體社會秩序。\n\n三、查本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僅就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加以處罰，惟本法傷害罪包含普通傷害及重傷害罪，且實務上三人以上之鬥毆事件，發生死亡或重傷的案件不多，大部分均為普通傷害之態樣，且鬥毆之犯罪行為，常因無法證明何人下手，衍生三人以上鬥毆致他人普通傷害的情形下，無法對在場助勢、下手之人，加以處罰，顯見現行規定不足。為有效遏止聚眾鬥毆在場助勢之行為，並參考日本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現場助勢罪之體例，及避免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之爭，爰增訂本條。","增訂":"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　三人以上互相鬥毆致生傷害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