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8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0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80000"}],"議案名稱":"「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5:4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洪孟楷","江啟臣","羅明才","林文瑞","鄭正鈐","林思銘","吳怡玎","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徐志榮","張育美","吳斯懷","李德維"],"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3-05-05","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4","字號":"院總第575號委員提案第27996號","laws":["04613"],"提案編號":"575委27996","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典試法係為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性及公正性，並拔擢優秀人才蔚為國用奠定良好根基。惟近年發生舞弊事件，嚴重傷害國家考試之公平性與公信力。為確保我國各類國家考試之公平及公正，並維護國家考試之公信力，爰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雖依現行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各類典試人員須嚴守保密義務，如有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等情形，將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或第一百三十七條　妨害考試罪相關規定論處。惟依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刑度，恐對有心觸法人士難以產生警惕效果，是以，增訂觸犯刑法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依法論處，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二、我國考試辦理過程，設有監考制度，包括試卷彌封作業，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試卷之點封，以及於闈場、試場與閱卷場作業之相關試務程序等，辦理過程極為嚴密及繁冗，且耗資大量國家資源。惟因有心人士違法觸犯相關法規，依情節之輕重，恐須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以致虛耗考試辦理過程之鉅額費用，不僅影響國家考試之公平及公正之原則，更耗費龐大國家資源，且其所生之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是以，增訂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對照表":[{"law_id":"04613","law_name":"典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law_content_id":"04613:04613:2015-01-20-全文修正:31","說明":"一、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各類典試人員須嚴守保密義務，如有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等情形，將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或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妨害考試罪相關規定論處。惟依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刑度，恐對有心觸法人士難以產生警惕效果，是以，增訂觸犯刑法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依法論處，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n二、我國考試辦理過程，設有監考制度，包括試卷彌封作業，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試卷之點封，以及於闈場、試場與閱卷場作業等相關試務程序，辦理過程極為嚴密及繁冗，且耗資大量國家資源。惟因有心人士違法觸犯相關法規，恐須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以致虛耗考試辦理過程之鉅額費用，不僅影響國家考試之公平及公正之原則，更耗費國家龐大資源，且其所生之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是以，增訂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對之有求償權。","修正":"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n\n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依刑法論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