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07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9年7月20日函送本院審議之「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2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7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3200"}],"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05: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8","last_time":"2022-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7998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7998","提案人":["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關現行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認定未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以下稱釋字785）諭知，應於三年內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各級機關制定勤休制度，應有實證之健康監測數據，才有實際評估依據，以符合釋字785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憲法意旨。爰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正鈐","吳斯懷","孔文吉","溫玉霞","吳怡玎","李德維","馬文君","陳雪生","林思銘","費鴻泰","徐志榮","張育美","陳玉珍","林為洲","楊瓊瓔"],"說明":"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認定未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以下稱釋字785）規範，應於三年內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因此，擬具本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n惟釋字785之重點，係針對警察、消防、移民、海巡、空勤、法警……等等須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之輪班制機關，在考試院因應釋字785函送立法院之法律草案設計中，竟以一般公務人員之勤休制度為修法重點，至於上揭修法制度之每日最高12小時、每週最高60小時能否套用在最需健康權保障，也就是釋字785所強調的公務員類別，是否能套用此等保障，卻語焉不詳。\n依據警政署統計，108年員警執勤時數每個月為165.9小時，超勤時數為70.7小時；同年一般勞工正常工時為161.1小時，加班工時為7.3小時。在高工時帶來的職業健康風險下，對警察、消防等輪班制人員的健康情況顯然會有影響，然而，政府卻缺乏此類人員，對健康情況造成後果的統計、監測資料。在立法院第10屆監督下，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作成警察健康監測統計，銓敘部亦刻正在辦理精算委託案，未來完成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平均餘命之比較，亦可作為輪班制機關勤休制度訂定之參據。\n前揭立法院之政策監督，分述如下：就內政部之部分，「內政部110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案書面報告」當中「警職人員健康監測」部分，106年20歲以上國人平均死亡年齡73.97歲，然而同年警職人員（警察、消防、移民、海巡）則為69.62歲；106年主要死亡原因方面，20歲以上國人第1名死因為惡性腫瘤，占所有死因比例為28.14%，警職人員第1名死因亦為惡性腫瘤，占比例則高達35.23%。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3月23日統計資料──「警察、消防和其他公務人員退休者的年齡狀況」，其他公務人員與警察、消防人員之平均年齡（含退休亡故及退休健在），106年其他公務人員部分為78.14歲，同年警察人員為73.88歲、消防人員為68.32歲。前述資料，仍未能完整掌握高健康職業風險；要能求得最為完整的統計資料，莫過於將警消等高健康風險之公務人員，與一般文職公務人員，在「平均餘命」上作比較，如此一來最能彰顯職業健康風險對警消的健康傷害。110年4月「銓敘部規劃公務人員（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適用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作業」之書面報告，目前銓敘部無法將警察人員自一般文職中分離，仍待與各輪班制勤務機關協調，以及更新與專業精算公司委託辦理之內容，方能掌握完整健康監測數據。\n本次修法重點如下：\n一、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定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等勤休重大核心事項，其中實施輪班輪休機關公務員勤休相關規範，考量業務性質特殊之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其勤休制度之制定需有實證之健康監測統計作為參據，因此規定考試院應統籌辦理高健康風險人員之健康監測統計，並授權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以健康監測數據做為評估基礎，並在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n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n\n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n\n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54:04654:2000-06-30-修正:11","說明":"一、本條依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至第七項。\n\n二、司法院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作成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以，本法現行第十一條第二項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週休二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認定未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件，相關機關應於三年內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檢討修正。\n\n三、第一項修正理由：基於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應屬勤休制度核心事項，爰將現行週休二日辦法所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移列於本項，並合併現行第二項有關每週休息日數規定。\n\n四、第二項增訂理由：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n\n五、第三項增訂理由：規定機關延長辦公時數之例外情形。另外根據本項授權制定之勤休規定，係屬例外應從嚴適用，乃屬當然，併予敘明。\n\n六、增訂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七項修正理由：據警政署統計，108年員警執勤時數每個月為165.9小時，超勤時數為70.7小時；同年一般勞工正常工時為161.1小時，加班工時為7.3小時，其他消防、海巡、移民……等輪班制人員，情形亦類似。在工時帶來的職業健康風險下，業務特殊性質之各輪班制機關，倘有再為制定勤休規定之需求，立法授權應有一定框架性規範，爰明定輪班制人員勤休制度，應至少有十一小時連續休息時間。\n\n七、第六項增訂理由：目前政府缺乏對警察、消防、移民、海巡……等輪班制人員完整、持續公布之健康監測數據資料，授權各級機關制定勤休制度，實係缺乏實證基礎，如何確實保障其健康權，現狀是一大問題。詳言之，在第10屆立法院監督要求下，「內政部110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案書面報告」，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3月23日「警察、消防和其他公務人員退休者的年齡狀況」等資料，曾作出警消等職業好發疾病、死因排名等資料，以及健在死亡人員平均年齡等統計。另外，110年4月「銓敘部規劃公務人員（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適用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作業」書面報告，亦表達未來將規劃，針對警察人員與一般文職公務人員平均餘命比較之精算作業。綜上，要求政府相關部門作成完整之輪班制公務員健康監測資料，不但有實務上之可行性，亦已經有初步成果，爰此，明定考試院應統籌辦理輪班制公務員健康監測統計，並應公開，作為各級機關制定輪班制機關勤休制度，能否保障健康權之評估基礎。","修正":"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前項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各機關（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為下列之調整：\n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n二、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n三、行政院配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n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n各機關（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n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n為保障輪班制公務員之健康權，瞭解其與一般公務員及一般國民之差異，考試院應制訂辦法，編列預算，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下列輪班制公務員之健康監測統計，每年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公開：\n一、平均餘命之精算，及健在及死亡人員之平均年齡。\n二、職業好發疾病、死因排名、門診及住院原因統計。\n三、其他健康監測相關統計。\n第四項及第五項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之調整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應以前項健康監測統計為基礎評估，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附具理由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附具理由依其業務特性定之。"},{"現行":"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39-07-08-制定:25","說明":"一、本條依現行條文增訂第二項。\n\n二、茲為落實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保障公務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第十一條修正公布後，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需時研議相關授權規定，以妥適訂定符合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所揭示應就實施輪班輪休機關公務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規範之法規命令，是為期實務運作順遂，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俾上開法規命令得配合第十一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同步實施。","修正":"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