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余天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09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6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5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2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11: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莊瑞雄","羅美玲"],"連署人":["王美惠","陳素月","湯蕙禎","陳秀寳","沈發惠","陳明文","江永昌","吳玉琴","張廖萬堅","張宏陸","邱泰源","蘇治芬","陳瑩","賴惠員"],"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3-04-26","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3","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8007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28007","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莊瑞雄、羅美玲等17人，鑒於國際局勢紛亂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指出，台灣政府應將「不強制遣返原則」納入國內法規中，以落實人權保障措施，爰提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人口販運防制法業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並於同年六月一日施行，現行第十一款已為該法第二條所規範，無重複規定必要，爰予刪除跨國（境）人口販運之用詞定義與現行第七章之章名及條文。\n二、為利來臺居留之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安身住所及熟悉臺灣環境，故放寬外國人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時間。\n三、目前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需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再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嗣入國後持憑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申請作業繁瑣。為吸引全球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採以單一窗口簡化外籍人士來我國工作相關准證之申請作業方式，並縮短工作天數，對「以工作為主要入國目的」之外籍白領專業人士，採簽證、就業許可函、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多種准證合一方式，爰增列第二項但書規定。\n四、依《難民地位公約》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原則上應給予難民庇護，不得將難民驅離或將他送返回母國或任何可能對他不利的國家；僅有在難民有侵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情況下才可以將其驅逐出境。\n五、考量尋求庇護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社會及文化上之差異及可能的弱勢處境，以及為保障其享有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其程序參與，應給與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之權利。\n六、國家機關在行使公權力作成決定時，應給予當事人有陳述己見之機會。\n七、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08號、第710號解釋之精神，經許可進入我國之外國人，即受到憲法關於遷徙自由之保障。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理，其入境權受剝奪時，自應有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惟鑑於強制出境有其急迫性，於救濟途徑上則選擇準用收容異議之救濟程序，以求救濟之有效性與效率之衡平。","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n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n\n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n\n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n\n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n\n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n\n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n\n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n\n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n\n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n\n十一、跨國（境）人口販運：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或使之隱蔽之行為。\n十二、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n\n十三、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4","說明":"一、人口販運防制法業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並於同年六月一日施行，現行第十一款已為該法第二條所規範，無重複規定必要，爰予刪除。\n\n二、現行條文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款次配合調整。","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n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n\n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n\n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n\n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n\n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n\n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n\n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n\n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n\n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n\n十一、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n\n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現行":"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n\n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n\n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說明":"一、為利來臺居留之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安身住所及熟悉臺灣環境，修正第二項放寬外國人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時間，並作文字修正。\n\n二、目前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需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再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嗣入國後持憑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申請作業繁瑣。為吸引全球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採以單一窗口簡化外籍人士來我國工作相關准證之申請作業方式，並縮短工作天數，對「以工作為主要入國目的」之外籍白領專業人士，採簽證、就業許可函、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多種准證合一方式，爰增列第二項但書規定。\n\n三、第三項未修正。\n\n四、依《難民地位公約》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原則上應給予難民庇護，不得將難民驅離或將他送返回母國或任何可能對他不利的國家；僅有在難民有侵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情況下才可以將其驅逐出境。","修正":"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可能為難民或申請庇護者，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n\n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n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現行":"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n\n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n\n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n\n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n\n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n\n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n\n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n\n五、違反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n\n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n\n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n\n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n\n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n\n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n\n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n\n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n\n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n\n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n\n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n\n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21-12-21-修正:42","說明":"一、考量尋求庇護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社會及文化上之差異及可能的弱勢處境，以及為保障其享有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其程序參與，應給與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之權利。\n\n二、國家機關在行使公權力作成決定時，應給予當事人有陳述己見之機會。\n\n三、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08號、第710號解釋之精神，經許可進入我國之外國人，即受到憲法關於遷徙自由之保障。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理，其入境權受剝奪時，自應有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惟鑑於強制出境有其急迫性，於救濟途徑上則選擇準用收容異議之救濟程序，以求救濟之有效性與效率之衡平。","修正":"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n\n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n\n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n\n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n\n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n\n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n\n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n\n五、違反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n\n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n\n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n\n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n\n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n\n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n\n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得委任律師在場協助。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或有事實證明可能遭迫害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n\n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n\n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n\n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n\n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n\n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n\n外國人對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不服時，其救濟方式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收容異議之規定。"},{"現行":"第七章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說明":"一、本章刪除。\n\n二、人口販運防制法已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並於同年六月一日施行，本章各條規定，已於該法相關條文規範，無重複規定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第七章　（刪除）"},{"現行":"第四十條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適用本章之規定，本章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4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第七章章名刪除說明二。","修正":"第四十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一條　為有效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各治安機關應指定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業務及辨識被害人等事項。\n\n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定期辦理負責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及辨識被害人之專業訓練。\n\n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確保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與其可供辨識之資訊，不被公開揭露。","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4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第七章章名刪除說明二。","修正":"第四十一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二條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n\n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n\n二、適當之安置處所。\n\n三、語文及法律諮詢。\n\n四、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n\n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n\n六、其他方面之協助。","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4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第七章章名刪除說明二。","修正":"第四十二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三條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n\n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5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第七章章名刪除說明二。","修正":"第四十三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四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n\n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n\n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5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第七章章名刪除說明二。","修正":"第四十四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在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宣導、偵查、救援及遣返等方面結合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並與致力於杜絕人口販運之國家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合作。","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5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第七章章名刪除說明二。","修正":"第四十五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六條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5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第七章章名刪除說明二。","修正":"第四十六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