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1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陳瑩","張宏陸","蘇治芬","賴惠員","王美惠","陳明文","吳玉琴","陳素月","羅美玲","張廖萬堅","湯蕙禎","沈發惠","莊瑞雄","陳秀寳","江永昌","邱泰源"],"mtime":"2024-01-18T16:12: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8005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8005","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鑒於確立政務人員清廉之作為，同時不該阻斷人民知的權利，爰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建立財產申報資料之查閱及主動公開制度，惟兩者資訊公開對象不同。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財產申報資料之查閱制度適用於所有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2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10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而主動公開制度則僅限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此等資料除應提供查閱外，並應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惟不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n二、有關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其選舉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否主動公開之問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同屬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主動公開；而同屬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立法委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亦應主動公開。為利於民眾監督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達到本法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目的，立法政策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應比照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立法委員，採一致公開標準，將其納為主動公開對象。\n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然而，第八條僅明定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須辦理變動申報，其餘身分毋庸辦理。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同為地方民代，實無規範不一之必要，故此條辦理變動申報之對象增列縣（市）議員。","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19-05-03-修正:6","說明":"一、經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建立財產申報資料之查閱及主動公開制度，惟兩者資訊公開對象不同。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財產申報資料之查閱制度適用於所有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2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10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而主動公開制度則僅限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此等資料除應提供查閱外，並應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惟不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n\n二、有關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其選舉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否主動公開之問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同屬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主動公開；而同屬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立法委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亦應主動公開。為利於民眾監督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達到本法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目的，立法政策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應比照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立法委員，採一致公開標準，將其納為主動公開對象。","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現行":"第八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8","說明":"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同為地方民代，實無規範不一之必要，故此條辦理變動申報之對象增列縣（市）議員。","修正":"第八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