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307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3/LCEWA01_100503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3/LCEWA01_100503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會期":"10-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1","2022-03-15"],"會議代碼":"院會-10-5-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賴惠員","王美惠","陳明文","吳玉琴","張廖萬堅","蘇治芬","陳素月","羅美玲","莊瑞雄","陳瑩","湯蕙禎","陳秀寳","沈發惠","江永昌","張宏陸","邱泰源"],"mtime":"2024-01-18T16:11: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3-11","last_time":"2023-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8006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委28006","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有關公投之選政與選務合一歸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區分選舉、罷免選政主管機關之不同，並刪除失其時效性之條文，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公民投票法有關公投之選政與選務合一歸於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公投相關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非僅公投選務之辦理，故作文字修正，以區分中選會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選政與選務內容。\n二、中選會除辦理選舉業務外，也包含罷免及公民投票業務，然公民投票部分非僅投票事務之辦理，且配合第一條條文修正，以區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其選政、選務之差異，故新增文字，以符合中選會實際業務內容。\n三、中選會組織法實施已超過十年，已無第十三條條文描述之情況，已失其時效性，故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說明":"因應公民投票法有關公投之選政與選務合一歸於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公投相關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非僅公投選務之辦理，故作文字修正，以區分中選會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選政與選務內容。","修正":"第一條　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及公民投票事項，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現行":"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9","說明":"中選會除辦理選舉業務外，也包含罷免及公民投票業務，然公民投票部分非僅投票事務之辦理，且配合第一條條文修正，以區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其選政、選務之差異，故新增文字，以符合中選會實際業務內容。","修正":"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罷免事務及公民投票事項，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本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2","說明":"中選會組織法實施已超過十年，已無本條描述之情況，已失其時效性，故予以刪除。","修正":"第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07070203400/details"}